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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还是敲诈勒索
作者:刘巨田   发布时间:2010-10-27 13:27:03 打印 字号: | |

    一、案情简介:
    王某和张某某在网吧结识,因手头都不富裕。王某提出以假装绑架张某某为名,向张某某的父亲勒索钱财。张某某表示同意后,二人当晚实施计划。王某拔打被害人张某的手机,并对其谎称已将其子张某某绑架,索要赎金10万元,并将交款地点告知被害人张某。被害人张某发现其子确实不见了,遂向警方报案。随后,被害人张某假意答应给付赎金,在交接赎金过程中,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抓获。经过审讯后,又将躲藏起来的张某某抓获归案。
    二、分歧:
    本案在案件定性分析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张某某的行为应定为诈骗罪。理由是:二人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被害人谎称绑架了被害人的儿子,要被害人主动交出钱财。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为了花钱“免灾”才答应交付钱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张某某构成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二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等方法勒索钱财。本案中王、张二人以诈取钱财为目的,客观上未实施暴力行为,仅以编造的事实来胁迫被害人,其实质是为敲诈行为创造条件,并最终实施了敲诈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前者多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将财物“自愿地”交出。后者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即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等等。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首先被害人一直没有自愿交付财物,这是本案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的关键所在。被害人在主观上一直认为自己的儿子被绑架,而且这对其心理上也造成恐惧并产生了压力。其次,本案的二被告人犯罪前经过预谋,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诈取钱财,所以二被告人存在共同故意犯罪的前提;客观上,二人实施了一人打电话向被害人索取钱财,另一人配合躲藏的行为,进而造成了被害人产生错误地认识,迫于压力,被迫答应缴纳“赎金”。
    综上所述,王某、张某某的行为均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作者单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刘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