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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下的干部交流工作
作者:王德群 赵玉岭   发布时间:2013-12-24 09:39:14 打印 字号: | |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是当前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在推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形势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并已逐步落实。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对于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优化司法权力运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干部交流工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开阔干部视野,培养综合素质人才,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加强廉政机制建设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如何在法院分类管理体制下做好干部交流工作是当前法院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将结合法院审判工作的特点,从法院分类管理体制和干部交流工作相互影响的层面分析二者之间的冲突点和契合点,以更好地做好法院干部管理工作,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一、问题概述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指法院在明确人员类别和职责的基础上,设置员额比例,确定职务序列和职数,对各类人员实施分类管理的管理制度。现阶段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个类别。分类管理体现了司法工作的职业化特点,特别是法官单独序列对于加强法官管理,提升法官素质和整体司法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干部交流是干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根据单位的人员变化、形势变化、职能变化等所进行的干部调整,但本文所指干部交流主要是从有利于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角度考虑进行的干部交流,是一种更加具有目的性和规划性调整,而非基于其他需要而进行的调整,同时不包括正常的职级晋升、降低引起的岗位变动。另外本文中所指干部交流不仅限于领导干部工作交流,如挂职锻炼、任职交流,也包括法院内部一般干警在部门之间的轮岗交流。通过干部交流工作要多方面锻炼干警能力,增强综合素质,为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对干部交流工作的影响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有其自身运行的特点,推进法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交流就要充分尊重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并体现其特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对干部交流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定程度限制了类别之间的干部交流。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相较于之前管理制度对类别之间的交流进行了限制,一般情况下进行类别内的交流,这种交流方式体现了法院人才队伍培养的特点。法官队伍素质的特殊性要求法官队伍在整体上要保持相对稳定,另外法院人员类别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各类别工作之间专业性强,差别大,尤其是新任法官需要一定的经验积累和岗位锻炼才能够适应,因此在干部交流工作中也要充分考虑到各岗位职责要求的特点,一定程度上限制类别之间的交流,保证工作的平稳运行。
  第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干部交流的频率。从法律人才成长的周期来看。一个优秀成熟的法官不仅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还要有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社会工作经验的积累必须在本专业的审判工作实践中积累,在书本上无法获取,这必须经历一定的时间过程,频繁的交流就有可能人为将持续的经验积累过程打断,这将不利于法律人才的培养。
  第三、司法公信的要求为干部交流提供了内在的依据。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问题就是司法腐败,这与法官长期在固定地域、固定范围内审理案件而形成的固化利益团体有很大关系。要破除这些小团体就必须进行干部交流。只有这样法官才能与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距离,实现中立性裁判。另外,部分法官由于任职回避也必须进行交流。这些因素为干部交流提供了内在的合法的理由和依据。
  综上,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为干部交流工作提供了新的课题,但其内在要求与干部交流在队伍建设的整体层面又实现了契合。
  三、干部交流工作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影响
  干部交流工作是优化队伍结构,实现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措施,干部交流工作要求队伍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但这种将流动是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的。人员分类管理虽然从表面上看要求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如充分发挥干部交流工作的功能作用,则能够更好地实现人员的合理配置,促进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一、干部交流能够促进人员的合理配置。分类管理的前提就是要明确人员的类别,要各类别人员的合理配置,干部交流则是实现优化配置的有效手段。当前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压力,大规模地增加编制和人员配备不具备现实意义,因此干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就是盘活存量,优化配置,让更多的法律知识丰富、业务能力突出的干警从事审判工作,把优势资源集中到审判一线。根据每一位干警自身特点将其调配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不仅优化了审判资源配置,而且也有利于干警个人自身价值的实现,是解决当前案多人少困难的现实可行的方法。
  第二、干部交流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审判工作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但如果长期环境单一、问题重复,也会增长审判人员的惰性,降低其进取精神,不利于审判工作的与时俱进与创新发展。因此适度的干部交流能够缓解这种局面,让干警能够保持新鲜感和进取心,去除惰性,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去。
  第三、干部交流符合培养综合性法律人才的需要。分类管理要求各类别人员之间区分管理,但类别内尚存在着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分工。专业区分不应该也不可能实行进一步的分类隔离。一方面法院人员和审判工作是不断变化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需要能够在多个领域工作的干警;另一方面各专业审判并不是完全隔离的,各专业知识之间的交叉、引用、借鉴越来越多。多专业的锻炼也能够开阔视野,增进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符合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
  综上,分类管理不等于封闭管理,并不拒绝干部的交流,适度的交流能够让各类人员在序列中实现有序发展,使队伍始终保持活力。
  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下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从以上二者的关系分析可以看到,两种制度不存在矛盾与冲突,应该根据各自特点进行统筹协调,确保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平稳运行。笔者结合相关的文件精神对今后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下的干部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第一、要进行科学调研与规划。在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下,对干部交流工作必须进行科学深入的调研,并制定严密细致的规划后方可实施,杜绝临时交流,随意交流。在分类管理体制下,干部交流更加具有系统性,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交流不好,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更加突出。在进行调研和制定规划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员额比例进行,认真核实各序列职数,有计划、分步骤进行,保证干部交流工作能够平稳的实施运行。另外干部交流规划也应该是干部培养计划的一部分,在制定干部交流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人才队伍培养的问题。
  第二、要从组织要求与干警个人意愿双方面进行考虑。在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下,干部交流工作更少随意性,也不具有可逆性,在人员类别上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在进行干部交流时,要充分征求个人的意愿,不能组织部门“一厢情愿”地进行交流,从组织的需要和个人的发展规划双方面做好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确保交流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三、要注重年轻干警的交流。分类管理体制要求人才队伍要形成合理的类别与梯次,要实现各项工作的接续发展,因此要特别注重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在干部交流中多给年轻干部机会,让他们在多岗位进行锻炼,丰富视野,增长才干,为以后从事各方面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为人才的配备使用提供更大的空间。
  第四、要将干部交流同竞争性选拔相结合。分类管理体系下各类别员额是固定的,如果出现有交流意向人数多于可交流员额时,就可以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予以交流,对通过竞争的干警进行交流。这样既体现了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也在干警中间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竞争环境。

作者单位:高院政治部

 

责任编辑:王德群 赵玉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