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司法白皮书
2011-2012年天津市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14-01-02 15:20:56 打印 字号: | |

    2011-2012年,全市法院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市委和院党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积极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深入推进平安天津、法治天津建设进程,不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市高级法院对近两年全市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总结分析,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我市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情况分析
    2011-2012年(以下简称“近两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595件,其中一审1536件(未含旧存案件311件),二审1089件,再审7件,申诉963件。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668件,结案率为90.31%。在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胜诉666件,胜诉率为39.93%;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157件,败诉率为9.41%;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03件,占12.17%;裁定准予原告撤诉459件,占27.52%;以其他方式结案183件,占10.97%。全市法院另审查执行非诉行政案件6626件,执结标的总金额6504.9531万元。

 

    从审理情况看,近两年我市行政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减少,表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有所提升
    近两年,我市法院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536件,比2009-2010年(以下简称“上两年”)的2962件减少1426件,降幅达48.14%。

    案件大幅下降主要源于城建类案件急剧减少。上两年受理城建类案件2034件,近两年受理465件,减少1569件,降幅达77.14%。其中,城建类中的拆迁案件,由1451件降为224件,降幅达84.56%。这主要是由于原有拆迁项目大多已经完成,而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进行的新征收项目,政府执法水平有很大提高,征收、补偿工作更加规范,行政程序更加严谨,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更加充分,使得此类行政争议大幅减少。另外,房屋登记案件由437件降为89件,其他各类型案件绝对数量的变化不大。

    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我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受案数量居于全国最后几位,但案件人口比则居于全国中游水平。例如,2012年我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受案数量在全国排名第29位,案件人口比为0.6件/万人,居全国第16位。这是由天津作为直辖市人口数量相对较少的特点决定的。
    (二)行政案件主要集中于民生执法类案件,表明涉及民生的执法问题仍然突出
    近两年,我市法院受理城建、劳动社会保障、公安及资源四大类案件1132件,占全部案件总量的73.70%。城建、劳动社会保障及资源类案件与民生关系密切,可见民生问题仍是行政争议的主要集中点。

    虽然城建类案件急剧减少,但在全部案件中仍占最大比重,仅涉及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类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的案件就达224件,占近两年案件总量的14.58%。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交通行政案件增长迅速,由2011年的27件增至2012年的66件,增幅达144.44%。
    (三)市内中心城区行政案件数量相对较多,表明中心城区公民运用法律维权意识较高
    近两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最多的地区是和平区、南开区和河西区,三区案件数量约占全市行政案件总量的1/3。三区作为我市传统的政治、文化中心,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和公民权利意识较高,且市级行政机关主要集中于这三个地区,案件数量与其相对复杂的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

    (四)行政机关败诉率仍然较高,表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有待增强
    上两年,被告败诉案件为233件,败诉率为7.31%。而近两年,被告败诉率为9.41%,同比增长28.73%。其中,2011年被告败诉案件为111件,结案928件,败诉率为11.96%。2012年被告败诉案件为46件,结案740件,败诉率为6.22%,同比降低47.99%。

 

    近两年,被告败诉案件主要集中于城建(包括拆迁、房屋登记、规划和城建其他)和劳动社会保障两个领域,败诉案件数量分别为85件和32件,共占全部败诉案件的74.52%。败诉率排名前五位的行政管理领域为税务、城建、乡政府、民政和劳动社会保障。

    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被告败诉案件过10件的地区是河西区、河东区、津南区、南开区和和平区,共计113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71.97%。败诉率过10%的地区分别为河东区、津南区、开发区、河西区、大港区和塘沽区。

 

   相较于2011年,2012年我市依法行政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其中隐含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根据调查统计,2012年被告行政机关虽未被判决败诉但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案件为70件,瑕疵率为9.46%,是败诉率的1.52倍。其中,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的43件,亦即通过撤诉消化的瑕疵行政行为的比例达61.43%。
  (五)结案率低和申诉率高的现象未得到有效缓解,表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法官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2012年,我市一审行政案件结案率、申诉率和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三项指标都位居全国下游。结合这三项指标来看,一方面反映出多数行政案件协调化解难度大,法官的协调化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大量案件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仅城建、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案件就占全部案件总量逾3/5。在此类案件中,往往有的当事人对案件具有不合理的利益预期,有的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协调化解以及其他息诉罢访工作配合不够积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市法治环境尤其是司法环境仍受一定影响,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法官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仍然面临较大的有形或无形的压力。
  二、我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参加诉讼和司法与行政互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两年,我市行政案件大幅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在不断提高。这是与市委市政府长期以来高度重视政府法治建设、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分不开的;是与各级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坚持依法行政分不开的;也是与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加强良性互动工作分不开的。为进一步巩固成绩,促进提升天津政府的法治化水平,我们对近两年所有行政机关败诉案件进行了梳理,发现行政机关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超越职权。实践中,超越职权的现象在工伤认定、土地管理、房屋登记等领域偶有发生。近两年,超越职权主要表现在下级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上级行政机关委托,违法行使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例如,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对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管辖事项作出了处理;镇政府核发了本该由县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行政执法不合理。行政执法不合理现象往往违反了行政公平、合理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表现较为突出:(1)有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裁量空间内直接以上限做出处罚,而不考虑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出合理处罚。例如,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不区分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直接简单地按照处罚代码表列明的处罚上限作出处理。(2)有的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对于存在相同或类似违法情形的当事人,只处理一部分或做出不同处理,导致不良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例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只查处了某一区域的一户家庭的违章建设,对该区域的其他违章建设并未查处。
  3.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这在工伤认定、交通管理、房屋登记、拆迁等领域表现突出。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证据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1)对案件事实不认真进行调查取证。例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没有查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受伤原因,就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县政府未对宅基地进行认真测量,导致证载面积大于实际面积。(2)对相关材料不认真进行审查核实。例如,房管部门没有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伪,就把他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给了第三人。(3)情况发生变化,却未对案件事实认定作出相应调整。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已死亡,房管部门未核实房屋共有人状况,就直接作出拆迁裁决。(4)不注意证据的制作和妥善保存。例如,虽然履行了送达程序,却未制作相应证据予以证明。(5)不按法定方式和形式进行调查取证。例如,调查笔录上没有被调查人的签字;交管部门隐蔽执法。(6)孤立、片面取证,不注重证据内容的全面和完整。例如,调查笔录记载内容不完整;证明车辆违章的视听资料中未有能反映出机动车运行状况和禁行标志的画面。
  4.违反法定程序。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程序意识淡漠,“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普遍存在,尤其在送达、告知等程序环节表现最为严重。(1)送达方面的问题集中表现在送达方式错误。相关法律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的适用条件有明确严格的规定,但有的行政机关在选择送达方式上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例如,在不能证明无法和当事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房管部门以张贴方式送达房屋拆迁裁决调解答辩通知书;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能够将工伤认定书直接送达用人单位,却交由他人代收转交。(2)送达方面还存在未送达法律文书、送达主体错误、超期送达等问题。例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未向用人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作出工伤认定后未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税务管理部门将税收保全措施决定错误送达给相对人的相邻商铺;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送达当事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却在作出决定后一个多月才送达当事人。(3)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许多行政行为因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而导致程序违法或瑕疵。例如,房管部门对公民要求公开某政府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虽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但却并未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客运交管部门作出暂扣出租汽车运营证的处罚决定,但未告知当事人事实与理由。(4)告知方面还存在告知错误的问题。例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错误告知当事人工伤认定法律救济途径为复议前置。(5)不按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行为,存在超期作为现象。例如,客运交管部门暂扣出租汽车运营证达三个月之久,严重超出了法律规定的30日期限;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超期办案。(6)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不听取或不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例如,房管部门在进行调查和调解时,未通知一方当事人到场,就作出了房屋拆迁裁决。
  5.适用法律错误。有的行政机关对法律规定理解错误。例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把用人单位所在地理解为用人单位实际办公地点而不包括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以属地管辖问题为由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6.行政不作为。这在信息公开领域存在问题最为严重。由于行政机关未能深刻领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精神和立法目的,在实践中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加之对公开政府信息的后果心存顾虑,因而消极抵制现象较为普遍和严重。此外,工伤认定、劳动保障监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拆迁等领域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现象也一定程度存在。(1)不予答复。例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镇政府等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公民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答复;综合执法部门对公民查处违章建设的请求不予答复;房管部门对当事人要求公开拆迁许可证的有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不予答复,在当事人诉至法院后,才按照当事人要求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公开。(2)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例如,街道办事处只允许当事人查阅和抄录相关文件,而没有按照当事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综合执法部门在先后接到上级机关转来的规划部门移送的查处违法建设的材料和公民投诉后,仍然拒不履行查处职责,导致出现群体性诉讼;当事人请求查处其房屋被违法拆除一事,房管部门虽然作了答复,但却并未针对请求内容作出答复。
  (二)行政机关在参加诉讼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举证不按时、不充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些行政机关不能做到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不提交全部证据,而是凭主观意愿对提交证据的范围进行取舍;已经提交的证据在法庭上质证时不出示等。有些行政机关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却由于举证方面存在问题而导致败诉。
  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极低。近两年,在我市行政诉讼中仅有一件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即2012年在赵某诉被告蓟县人民政府撤销土地使用证一案中,蓟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乔金生出庭应诉。这与天津市作为直辖市和北方经济中心所应当具备的法治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也与其他省市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存在较大差距。例如,2011年福建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36件,2012年浙江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已达90%。
  3.应诉经验不足。部分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工作人员仍然缺乏必要的应诉常识和技巧。例如,委托手续不全、格式不规范;因其并非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关人员,庭前也未作充分的准备,对案件事实了解得不够清楚充分;对庭审程序结构不够了解,混淆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功能,影响庭审质量和效率;未能充分掌握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诉讼法规定,在调查和辩论的针对性和语言的规范性上有欠缺。
  4.应诉态度消极。一些行政机关不配合法院的协调化解工作,即使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也不肯做出任何妥协让步。有的行政机关以自己的法律判断代替法院的法律判断,主观认为自己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没有问题,或认为自己不是适格被告,因此,不积极举证、答辩,甚至还出现蓟县某镇政府拒不出庭应诉的严重问题。
  (三)行政机关在司法与行政互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法院系统与行政机关在加强良性互动、推动工作发展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市高院先后与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房管局、天津海关、市人力社保局等行政机关,以及部分区县法院与相应的行政机关都建立了制度化、规范化的互动机制。通过这一工作机制,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的制度规范,共同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中的疑难法律问题,促进行政行为的源头规范,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妥善解决,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法院与行政机关互动中还存在一定不足,使该机制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1.互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一是互动机制的普及化、制度化有待进一步加强。例如,区县法院与行政机关建立制度化互动机制的仍然较少。二是互动机制在妥善处理行政案件方面的作用仍待进一步加强。例如,有些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甚至违法,法院出于实质性化解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的考虑积极协调,但有的行政机关不积极配合,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并引发信访等社会问题。
  2.司法建议反馈率低。以2012年为例,我市法院共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13份,仅有4份得到行政机关书面反馈,2份得到口头答复,正式反馈率不到1/3,与其他省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例如,2012年浙江省各级法院共发送司法建议266件,反馈率超过90%,部分地区达到100%。多数司法建议得不到答复、落不到实处,影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法治建设、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几点建议
  法治天津建设是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各方面的发展实现法治化,才能保证发展的规范性与持续性。政府作为天津发展的推动者、引导者,政府法治建设无疑是法治天津建设中的重点。同时,对于发展过程中引发的行政纠纷,只有运用法治手段及时、妥善、实质性地解决,有效避免矛盾的叠加累积,才能为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结合我市法院在行政案件司法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就进一步促进政府法治建设、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我们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建议
  1.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十八大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习近平同志最近在中央政治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天津的建设和发展涉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方方面面,这些工作千头万绪、纷繁复杂,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谋划与决策,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1)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重大决策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作出;需要听证的,应组织听证。论证过程中必要时,可征求司法机关的意见,借鉴其审判经验和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对于行政机关征询意见的,我市法院一定认真研究,负责任地提出意见建议。(2)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行政执法。增强规则意识,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工作、解决问题,努力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以法律规则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增强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努力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时刻牢记“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的渠道,积极将矛盾纠纷引入到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治途径进行解决,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严格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行为。(1)增强职权法定意识。行政权必须通过法律授予,任何法外的行政权都不具有合法性。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不得与上位法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破坏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并提高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质量,明确行政职权划分,理顺行政管理体制,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2)增强正当程序意识。努力避免缺省、颠倒、滥用程序或超过法定期限的现象发生,并注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使行政执法不仅要实现实体正义也要实现程序正义。(3)增强合理行政意识。要综合考虑影响案件处理的各种因素,公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积极运用协调、疏导、释明等多种手段,通过程序的公正性和实体处理的适当性,增强执法结果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4)增强证据意识。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对案件事实要认真、严格地按照法定程序、方式和形式进行调查取证,注意证据的规范制作和妥善保存,认真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5)增强执法为民意识。要在执法过程中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积极依法行使职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和利益关切,坚决杜绝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6)规范法律文书制发。许多程序违法或证据欠缺的情形是因行政机关制发法律文书不规范造成的。要规范法律文书的格式和用语,确保法律文书内容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不要遗漏法律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尤其是法定告知事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和期限等。
  3.重视做好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1)处理好服务中心工作和保障民生的关系。在重点工程和城镇化建设等工作中,要以依法行政保障中心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不能片面理解“服务中心工作”而忽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片面强调行政效率而忽视依法行政。(2)健全和规范诉求表达机制。畅通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通过听证、征询意见等多种方式,强化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的公众参与。(3)增强依法协调的能力。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诉求,善于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注重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4.着力加强相关业务制度建设。(1)围绕近年来颁布的《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检视本机关相关工作制度,例如,信息公开的受理申请登记制度是否已建立完善,并针对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关制度的立改废。(2)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上述法律、法规在本机关内的实施细则,例如,梳理房屋征收和行政强制的工作流程。(3)定期认真检查本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理相关事务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4)在一些省市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行政裁量基准,以规范行政裁量权,确保合理行政。
  5.继续加大依法行政的学习和培训力度。(1)围绕程序和证据开展依法行政的学习培训,不断细化、分解执法过程中的各个程序环节,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重视培养工作人员的程序意识,并重点学习证据的调查和举证的相关法律要求。(2)围绕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开展依法行政学习培训,重点学习《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做好处理相关事务的法律知识储备。(3)围绕行政诉讼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新型问题开展学习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6.不断强化行政绩效考核体系和执法责任制。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为此,应当做到:(1)把依法行政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行政绩效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地设置考核的内容、方式和权重。(2)把不依法行政列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在违法行政行为中存在重大过失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增强行政机关诉讼能力的建议
  1.建立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该项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领导掌握执法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有利于督促执法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执法水平;有利于缩短领导与群众的距离,促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1)把该制度定位于推动普遍性问题的制度化和实质化解决上。(2)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限定于具有典型规则示范效应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以及每年度本机关首例行政诉讼案件等,并根据上年度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3)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与否等情况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同时把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以及执行法院裁判、支持法院工作的情况纳入行政机关行政绩效考核体系。
  2.认真履行举证责任,积极出庭应诉。(1)严格按照法定期限提交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坚决杜绝逾期举证和选择性举证。(2)积极出庭应诉,遵守法庭审理程序,认真举证、质证、答辩,并积极配合法庭的协调化解工作。
  3.设置专职诉讼代理人。注意从本机关内培养和选拔法律知识丰富、熟悉本机关业务和有一定出庭应诉经验的工作人员作为专职诉讼代理人,专门负责处理本机关诉讼事务,以解决一般工作人员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应诉经验,而律师又不了解具体的机关业务和涉诉案件事实情况的问题。
  4.积极组织庭审观摩。及时与法院沟通信息,选择具有典型规则示范效应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组织本机关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旁听案件审理。一方面,总结执法过程中的频发问题,在以后工作中注意避免;另一方面,了解庭审流程,学习应诉经验和技巧。
  (三)推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建议
  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是系统工程。充分发挥行政与司法互动机制的作用,对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市行政机关与法院已初步建立了良性互动机制,并初见成效。在现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化解行政争议的互动格局,我们建议:
  1.健全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互动机制。继续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建立健全长效的资源共享、工作交流、协调和解等规范化工作机制,形成诉讼与非诉讼、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的相互衔接和优势互补,形成推进依法行政和纠纷化解的有效合力。当然,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应注意方式、方法和宣传尺度,要符合行政管理和司法规律,避免当事人对此项工作产生质疑,影响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公信力。
  2.注重强化互动机制效果评估。已建立互动机制的法院与行政机关,要注意总结互动机制运行情况和具体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推动互动机制不断健全完善。
  3.认真落实司法建议反馈制度。司法建议是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而及时提出的司法性意见。其旨在推动行政机关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其它重大问题的制度化或实质性解决,对于促进行政机关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规范行为、改进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对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司法建议指出的问题,落实相关处理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或处理方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六月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