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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出重拳保护知识产权
作者:畑颐 玉萍   发布时间:2017-04-27 14:07:27 打印 字号: | |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6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天津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388件,审结2376件。其中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342件和2339件,同比分别上升24.11%和23.17%。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45件,同比上升125%。其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3件,非法经营罪17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5件。2016年,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6件,同比上升33.33%,生效判决人数79人,同比上升64.58%。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各1件。

 

知识产权案件呈现新特点

 

著作权案件数量仍居高位,批量维权案件增多。201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著作权案件1761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75.19%。在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中,除图片著作权案件批量维权仍保持较高数量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起诉多个不同被告的涉及互联网电视等新媒体的批量维权也大幅上升。如何实现加强版权保护与促进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审理此类案件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涉及高、新、前沿技术的侵权案件数量增加,跨区域技术类侵权纠纷频繁出现。201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涉专利、技术秘密等技术类民事案件共92件,同比上升21.05%,所涉技术覆盖了生物工程、化学、机械设计、环境保护等前沿领域。随着京津冀一体化进程加快,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的跨区域技术类案件也不断出现,此类案件多涉及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技术研发、成果转移以及产业化等权益保护、成果归属、利益分配问题。

商业标识类纠纷案件中涉案商业标识的知名度较高。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商业标识类民事纠纷案件370件,同比增长32.14%。在审理的商业标识类纠纷案件中,涉案商业标识涉及香奈儿、兰蔻、普拉达、路易威登等知名品牌,以及小米科技、中粮集团等知名企业,品牌知名度高,社会影响范围广。同时,侵权人的侵权方式日趋多样化,涉网络的商业标识侵权案件日渐增多,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日益模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凸显。

 

典型案例一:

齐白石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1994年,湖南省文化厅等下发通知,确定列入国家八五重点出版规划的《齐白石全集》由湖南美术出版社编辑出版。在1995年和1996年间,齐白石后人齐良迟与齐佛来分别以个人名义授权湖南美术出版社出版《齐白石全集》。在此期间,湖南美术出版社与多个图书馆、博物馆及个人签订组稿协议,拍摄齐白石书画作品,并于1996年10月编辑出版了《齐白石全集》。2014年7月,齐白石继承人齐良末等以湖南美术出版社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多年来非法出版发行包括涉案298幅美术作品在内的《齐白石全集》第三卷,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国家八五重点出版规划项目《齐白石全集》的出版发行促进了中华传统文化的继承与传播。在著作权财产权继承人人数众多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出版社取得了部分著作权继承人许可,且该出版发行行为不会妨碍继承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亦不会损害其合法利益,应当认定不构成对著作权财产权的侵害。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再次印刷作品,应向著作权财产权的继承人支付报酬。故判决湖南美术出版社每幅作品给付齐良末、齐秉颐、齐来欢、齐展仪报酬及维权费用共计300元人民币。

湖南美术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美术出版社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期间,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故分别向和平法院、第一中级法院、天津高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和再审申请,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此案是天津三级法院依据“分类施策、比例协调”司法政策成功调解的典型案例,涉及三级法院不同审判程序共计626件案件。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组成五人合议庭,对297件再审审查案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以公开促公正,赢得了齐白石继承人代表齐秉颐的信任,其明确表达了调解意愿,且希望一并解决双方尚未审结的其他案件。天津高院、第一中级法院和和平法院上下联动,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帮助双方当事人厘清各自的权利义务,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揽子解决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所有相关著作权纠纷的调解协议。案件处理结果既保护了齐白石继承人的权益,也考虑到了湖南美术出版社作为邻接权人对文化传播作出的贡献,实现了相关方利益平衡。案件的最终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历经十余年,涉及国内多家法院的众多纠纷全部圆满化解。

 

典型案例二:

津酒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1982年2月28日,津酒集团前身天津酿酒厂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津酒jinjiu”及图组合商标,该商标曾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评为天津市著名商标,津酒品牌被国家商务部评为中华老字号。大津酿酒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白酒制造和销售,其通过案外人授权获得“大津”及图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津酒集团认为大津酿酒公司生产的系列白酒,商品包装上均突出使用“大津酒”或“大津酒”文字作为商品名称,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津酒集团与大津酿酒公司均为白酒生产销售企业,津酒集团“津酒jinjiu”及图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虽然该商标由三部分构成,但是“津酒”两字为该注册商标中的主要部分,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大津酿酒公司将企业字号“大津”与“酒”连接使用,突出了“津酒”在商品名称中的显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该商品来源与津酒集团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大津酿酒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津酒集团注册商标权的侵害。西湖道购物广场和华苑购物广场在其营业场所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侵犯了津酒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大津酿酒公司停止在其生产的白酒上使用“大津酒”字样、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其他被告停止销售标有“大津酒”字样的白酒。

【典型意义】在商业领域中,一些商家为了达到攀附他人已经具有知名度的商标,将该类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地名等描述性词语变换形式使用,以达到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目的。审理此类案件,要结合该词语呈现的形式、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结果,综合审查行为人的使用是属于商标性使用,还是属于对商品描述性的正当使用。本案对现实生活中“巧妙”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警示和规范。

 

典型案例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

【案情摘要】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于某通过淘宝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芝华士”“轩尼诗”等多种品牌的瓶装洋酒,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65320元。2014年7月23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辰分局在现场查获假冒“人头马xo”“名士马爹利”“芝华士12年”等品牌的瓶装洋酒共计398瓶。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生效判决判令: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许多售假者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使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范围越来越广,也使证明刑事犯罪数额的证据难以获得,证据的认定标准也产生较大争议。本案一审法院在认真审核淘宝交易记录、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电子证据、扣押现场照片等证据的基础上,认定被告人在淘宝网销售假酒的犯罪数额为65320元;二审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纠正了一审法院认定的被告人尚未销售的假酒数额,对被告人作出罚当其罪的判决。本案对于电商经营者依法经营起到了警示作用。

 

典型案例四: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行政纠纷案

【案情摘要】中粮集团依法享有“中粮”文字商标,中粮公司认为利害关系人天津市中粮尚品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中粮健康生活馆、天津市滨海新区中粮健康之家超市、天津市滨海新区中粮中宏保健食品店及天津市滨海新区中粮尚品食品超市将“中粮”文字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的行为,具有攀附中粮集团良好信誉和注册商标商誉、“搭便车”以及误导相关公众的主观故意,侵害了中粮集团合法权益,故向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了企业名称争议申请。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相关利害关系人企业名称登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粮集团与利害关系人的相关争议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驳回了中粮集团的上述申请。中粮集团不服,向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提起了行政复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经审查,维持了原行政行为。中粮集团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向行政机关、各利害关系人充分阐释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和权利边界,并释明对于“中粮”商标,利害关系人在申请企业名称权时具有合理避让,避免混淆的义务。宣判前,涉案行政机关积极引导利害关系人采取注销登记或变更企业名称等方式,不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粮”文字,中粮集团随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本案是因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例。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充分践行了“司法主导”的司法政策要求。人民法院具有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定职责,既要对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进行审查,又要对实体标准合法性进行审查。在积极引导行政行为规范化的同时,致力于实质性解决纠纷,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维护。本案中,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后,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行政机关与利害关系人释法析理,最终使利害关系人主动变更或者撤销企业名称登记,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行交叉案件的最终解决,既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有效保护,也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提供了实践经验。

 

探索审判体制机制创新

破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题

2016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年、攻坚年,天津法院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统一规则为着力点,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规律的审判体制机制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按照最高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要求,高院深入分析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完善审判机制、合理确定管辖、探索审判方式改革等方面,对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作出部署。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对外统一更名为知识产权审判庭,和平法院、滨海新区法院设立独立编制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展 “三合一”工作,实现了审判资源的优化整合,为天津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奠定了基础。

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为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遇到的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难题,2016年高院重新修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运行办法》,聘请第二批共计79名科学技术专业人士作为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进一步规范科学技术专家参与审判的流程,拓宽科学技术专家参与审判的途径。此外,知识产权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比例进一步扩大。 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标准化工作。针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涉及技术事实复杂,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高院加强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案件的研究,通过召开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法官研讨会,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制定了《关于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南》,在全市法院执行。一中院制定《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标准》。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化文件的制定,对于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规范司法活动,统一司法标准,起到了积极作用。

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天津法院进一步加强与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版权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效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来源:《天津日报》2017.4.27第11版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