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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6-15 11:21:19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天津市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152020年)》,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把握需求,突出重点 

1.充分认识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主动性。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全市法院要深刻理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人民法院所担负的重要职责,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着力推进协同发展的大局之中,切实担负起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历史使命,促进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2.明确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主要任务。全市法院要重点围绕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推动交通一体化、保护生态环境、产业升级转移、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结合实现天津的功能定位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执行涉京津冀协同发展各类案件,努力提高审判、执行质效,完善相关审判制度,为形成京津冀目标同向、措施一体、功能互补、共建共赢的协同发展新格局,打造中国经济发展新的支撑带作出积极贡献。

3.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本要求。积极跟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进程,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司法需求,及时、持续地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各项具体服务保障举措,要契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的整体实施,同时应具有前瞻性,要谋长远、重长效。要坚持党的领导,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与社会各方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二、严格公正司法,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4.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打击犯罪的功能,为协同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和危害民生的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依法惩罚破坏经济发展、金融安全、生态保护和干扰破坏承接非首都功能的重大项目建设、交通一体化建设等各种违法犯罪。妥善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维护京津冀市场经济秩序。

5.妥善审理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京津冀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所规定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审理涉及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的合同纠纷等案件。妥善审理京津冀公共服务领域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涉民生案件,保障疏解公共服务功能中人民群众的切身权利。

6.依法审理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路网建设中的各类行政案件。妥善审理在提升天津中心城区功能建设、推进环城四区优化发展、示范小城镇建设中的相关行政案件,为积极融入京津冀空间布局,构建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城乡互动、和谐宜居的现代化城乡体系提供司法保障。

7.公正审理涉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服务自贸区建设与发展。加大对走私、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自贸区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各级法院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审判庭、合议庭的方式,实现对涉自贸区民商事案件的集中审理。充分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市场主体意思自治,拓展查明域外法途径,准确援引中外法律,正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尊重商事理念与交易惯例,促进自贸区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形成。积极关注和支持自贸区开展的改革创新试验,注重审慎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不轻易否定创新行为效力。注意及时向自贸区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确保先行先试风险可控。

8.加强自贸区法庭建设。充分发挥滨海新区法院特别是自贸区法庭的审判职能作用,审理好与自贸区有关的金融、房地产及公司、贸易、投资、保险等商事案件,以及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便利自贸区各类主体诉讼,规范裁判尺度,为构建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健全完善自贸区法庭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与办案责任制。完善自贸区法庭审判场所软硬件设施,着力打造特色化、现代化、信息化法庭。

9.围绕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公正稳妥审理各类金融案件。依法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传统金融案件。审理好金融创新中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新型金融案件,注意把握其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等特点,提升审理水平和裁判质量。在审查金融创新产品合法性时,注意遵循商事交易惯例,尊重金融监管机构意见,为金融创新提供适度空间。

10.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密切关注国家经济形势和金融创新发展态势,以及金融政策、新型融资方式对京津冀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主动围绕金融创新领域的法律问题开展前瞻性调研。注意从司法角度发现和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11.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侵权赔偿力度,营造鼓励创新、激发创造力的法治环境。加强对高科技、新能源、新领域、知名品牌以及文化创新产业的司法保护。密切关注和妥善审理好平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等新类型案件,加强司法应对,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统一审理思路,提高审判效率。充分发挥刑罚功能,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2.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依法严惩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犯罪和环境资源监管失职渎职犯罪。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加强对取证、鉴定、因果关系认定等方面问题的应对和解决,妥善化解环境污染纠纷。积极推进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依法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探索完善相关审判程序。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推动京津冀生态文明建设。

13.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现有环境资源合议庭的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市高院对下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建设的指导。进一步探索环境资源案件归口管理模式,形成集聚优势,提升司法权威。

14.充分发挥跨省市海事海商司法管辖优势,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依法审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促进京津冀地区对外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海运、物流、仓储等行业发展,为环渤海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提供有力保障。充分发挥秦皇岛、曹妃甸派出法庭以及京冀巡回审判点跨地域管辖的独特优势,加强派出法庭建设,加大巡回审判力度,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着力打造京津冀“一环六放射二航五港”的交通一体化体系提供司法保障。切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由海事法院依法行使对海事行政案件的专门管辖权,加强各类海事行政案件审理力度,监督和支持海洋执法活动。

15.积极应对海事海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运用审判专业优势,公正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船舶建造、修理、改建纠纷、海域污染纠纷等案件。加强对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贸易、投资、航运纠纷和海洋权益纠纷等领域的审判理论研究,重视涉及船舶融资租赁、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航运经纪、航运衍生品交易等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的研判,努力提高海事海商案件裁判质量。

16.加大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执行力度。集中推进涉协同发展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案件执行工作,加大对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积极开展金融借款合同等涉金融执行积案清理。采取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现象,严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标准,使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相关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尽快执行完毕,并不断增强执行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17.建立天津法院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负责我市法院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组织推动和其他相关工作,并配合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开展工作。联席会议下设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沟通、协调、会商、联动等工作。

18.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在高、中级法院,将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集中到相关审判庭的专门合议庭审理,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提高裁判质量。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强化专业知识培训,拓展法官视野,提升法官专业水平。逐步建立海事海商、环境资源等方面专家人才库,吸收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19.不断提升司法标准化建设水平。市高院要及时分析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类型,科学研判案件发展态势,统一相关类型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同案同判。在标准的设计上,要注重新旧衔接、和其他审判相关工作标准的衔接、以及京津冀法院间的相互对接。全市法院要严格对照司法标准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精确司法尺度,以标准化促进司法公正。

20.大力推进精品战略。有针对性地配备具有业务专长的法官审理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以庭审为中心,提高开庭审理、合议质量,严把案件程序关、证据关、法律关。善用判决方式创设规则,裁判文书表述清晰、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精练。力争在两到三年内形成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示范意义和规则宣示意义的精品案件,带动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审判水平的整体提升。

21.积极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法院的引领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化解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矛盾纠纷。积极探索和推动京津冀三地多方联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整合资源,以最优方式解决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发展。

22.完善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加强与金融、知产、环保、国土、海事等行政部门的工作沟通,共同提升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水平。积极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政府和有关单位建言献策,预防和减少京津冀协同发展中重大矛盾纠纷的产生。

23.加强对司法服务保障工作的宣传。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庭审直播、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大力宣传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举措、重要进展、工作成果,为依法促进协同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积极参与三地法院合作,增强服务保障的整体合力

24.推进实现网上立案。积极做好相应工作,推进实现对符合条件的经由网上向法院提交的立案申请,经法院审核通过后,可直接予以立案登记,减轻当事人异地奔波的诉累,并积极推进京津冀三地法院立案标准、网上立案流程的统一。

25.推进建立案件识别管理机制。与京冀法院协作制定统一标准,从涉案主体、争议事项、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进行综合判断,对属于涉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案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在立案、审判和执行各个阶段,进行专门跟踪管理。

26.加强司法协作。积极推进三地法院间,通过统一的信息化网络送达平台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主动参与完善三地法院间委托调查取证机制。落实京津冀三地法院执行联动协议内容,进一步加强执行联动协作,在执行委托、执行协调、执行协助等方面加强与京冀两地法院的配合,推动京津冀三地法院执行系统的贯通和执行信息共享,实现执行办案的“同城效应”。

27.落实和完善工作沟通机制。积极参加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在涉京津冀司法服务和保障重大事项相互通气、对外通报、审判信息和法律适用规范性文件共享等方面主动发挥作用。

28.积极参与搭建人才交流平台。推动京津冀三地法官统一培训、学习和交流。根据为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需要,与京冀两地法院共同确定培训内容,结合三地法院实际和专长,定期轮流承办培训。加快推动法官异地挂职、任职交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天津法院法官到京冀两地法院挂职、任职交流,取长补短,努力推动实现司法能力共同提升。

29.推动常态化调研协调机制建设。推动建立有计划、有重点、有分工、有协作,能够充分发挥三地法院各自优势的常态化调研协调机制。主动参与调研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法律、司法问题,加强配合与协作,在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中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裁判尺度统一的共同研究和解决中积极发挥作用。

30.积极参与和推进信息化共建共享。加强与京冀两地法院合作,在三地法院现有信息化建设硬件基础上,推动统一整合、统一开发、平台共建。推动建立覆盖京津冀三地法院的相关案件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建立三地法院视频衔接,为实现远程立案、远程开庭、远程接访提供保障。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