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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法院现场评估案件标的航空器
作者:李卓然 丁渤海   发布时间:2018-08-21 16:36:36 打印 字号: | |
  日前,红桥法院经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成功完成一起强制执行案件中作为拟执行标的物的航空器的现场评估工作。

  本案中,2015年12月,被告河北某公司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双方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0天,利息为月息2%,原告为追索债权支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河北某公司未能按约定偿还有关款项,经原告李某多次催告仍未还款。李某遂于2017年10月诉至法院。

  2017年12月,红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河北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前,分五期偿还所欠原告李某款项。判决生效后,河北某公司仍未按期履行,李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红桥法院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到被告河北某公司主要经营空中游览、航空摄影、航空护林等业务,其主要资产为航空器,即进口美制罗宾逊R44Ⅱ型直升机一架,可作为拟执行标的物,遂对其进行查封。后因对该航空器价值大小存在争议,在法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该航空器进行评估。

  考虑到该航空器作为执行标的物的特殊性,价值较大不易挪动,为保证评估工作顺利进行,避免出现新的纠纷,2018年8月17日,红桥法院执行法官与第三方评估机构人员一道,赴被执行人河北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对航空器进行现场评估。到达现场后,该院法官当即向被执行人代表进一步宣讲法律法规,敦促其主动采取措施,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并再次告知其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法院执行措施的压力下,被执行人河北某公司最终配合法院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标的航空器进行了外观勘查、内部检验,并应要求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数据及其它有关材料。对该航空器的评估工作顺利完成,为进一步推进案件执行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宗平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