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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法院: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作者:马佳淇   发布时间:2018-08-28 16:18:33 打印 字号: | |
  2016年2月26日8时50分许,被告李某某沿水上公园西路西侧人行道由南向北步行至南开区长实道交口南侧时,因精神不集中行走不稳,从人行道跌入非机动车道。恰遇原告曹某骑自行车沿水上公园西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被告身体右侧与原告车把右侧及右臂接触,造成原告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2018年4月23日经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曹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33966.92元。判决生效以后,李某某未按期履行,曹某于2018年5月23日向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人王哲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李某某到庭,李某某认可法院判决以及相应赔偿款,但声称自己手里真的没有钱。经执行法官调查,李某某父母离异,由母亲抚养长大。李某某系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津尚未有工作,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执行法官曾三次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财产状况,经调查,李某某名下没有汽车、房屋等财产登记,无证券信息,在京东,支付宝,财付通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卡中也只有几百元存款以供生活所需。后续法官将委托被执行人李某某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法院了解其财产状况,同时视情况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同步进行。

  本案系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南开法院已穷尽各种查控手段,确定被执行人李某某无任何经济来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确认为系典型“执行不能”的案件。且如果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压缩被执行人的活动空间后,仍不能执行到位的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南开法院将每隔一段时间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责任编辑:马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