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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审判区:巧执“三角债” 执行不能转为主动履行
作者:乔溪 谭振荣   发布时间:2018-09-03 16:02: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港审判区执行法官谭振荣赴承德平泉市,就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组织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河北燕塞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第三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协议签订当天,第三人即按协议约定,向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30万元,取得良好执行效果。

  2013年10月自2014年9月期间,被执行人吴某从申请执行人黄某处购买木材,因欠木材款1366411元,双方成讼。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吴某仍未履行债务。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吴某购买的涉案木材系用于平泉温州高新科技工业园工地施工,该工业园因故未建成,后河北燕塞某公司从当地政府承接该工业园,继续投入建设。被执行人吴某称,因开发商未给他结算工程款,导致他无法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三人河北燕塞某公司则称不欠申请执行人钱,公司是从政府处接手的烂尾楼,并且和被执行人的工程款尚未到结算日期。

  债务形成了三角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相互推诿。谭振荣依法向第三人送达了履行债权通知书,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异议,执行法官再次向第三人送达了履行债务裁定书。执行中亦未发现第三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不能,陷入僵局。该案于2017年12月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隔半年,第三人仍未履行债务。谭振荣通过“总对总”查询,掌握了第三人河北燕塞某公司基本账户信息,于是立即赶赴承德平泉市当地银行调查,发现该账户真实并正在使用,于是进行冻结。由于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公司经营活动受限,第三人终于有了愿意和解的意愿。通过多次调解,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终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第三方当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0万元,余款分期履行。该案从执行不能到主动履行,三方当事人满意,取得良好执行效果。
责任编辑: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