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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对付“老赖” 一招到位
作者:吕守一 冯媛媛   发布时间:2018-09-03 16:12: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二中院执行局收到申请执行人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其申请执行的案件其中一名被执行人的撤销限制措施申请书,向法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某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申请人居然主动要求法院解除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措施,这是为什么呢?这还要从案件起初说起。

  2012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刘某等6名保证人签署了《保证书》,同意就两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交付设备后,被执行人违约延滞支付租金,累计拖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租金等合计4200227元。在诉至法院经过司法判决后,浙江某公司、保证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遂于2015年3月3日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查询所有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二中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浙江某公司、刘某等7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网络等媒体上对上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进行发布。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刘某外出无法购买飞机票、高铁票,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老赖”的标签对他也产生了相当大的舆论压力,面对失信惩戒给自己造成的各种压力,刘某内心急切。为尽快回归正常生活,摆脱“老赖”身份给自己造成的诸多困扰,刘某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双方充分沟通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也积极多方筹集资金,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65万元,申请人收到款项后,免除了刘某的保证义务,向二中院书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

  案件成功执结后,案件承办人李金梅法官不禁感慨:该案执行起来不是很费力,在查询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主动提出和解履行义务了。

  人无信不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推送到失信惩戒联动单位后,被执行人在生产生活诸多方面就会受到限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大格局正在形成,让被执行人充分意识到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对被执行人产生强大的震慑力和影响力,有力提高案件的执行效果。
责任编辑: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