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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不当得利案件特点
作者:袁惠杰 刘振铭   发布时间:2019-02-22 17:38:59 打印 字号: | |
  2016年到2018年,一中院民一庭共受理不当得利案件101件,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一是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当得利分为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与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民一庭所受理的不当得利案件中绝大部分属于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往往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如买卖、继承、返还财产、债权债务等。有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前,曾以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案由提起过诉讼,甚至有的当事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是因为在另案中由于缺乏证据而无法胜诉,意图利用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逃避对基础关系的证明责任。二是返还范围较为广泛。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包括原物、孳息、原物价金、使用原物所获取利益等。民一庭所受理的不当得利案件中,返还原物的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90%以上,此类案件的返还范围较为清楚,法律适用比较明确,而涉及返还孳息、返还因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时,双方当事人对孳息、利益等往往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增加了审理难度。三是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易发生竞合。即当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所受利益又具有违法性时,被侵权人既可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也可请求侵权赔偿。此类案件占比较小,多因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而产生。当不当得利与其他类型案件存在交叉时,可能会面临法律适用的困境。
责任编辑:宗平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