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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柔性”家事审判 传递司法温暖
作者:邓琼 吴姗姗   发布时间:2019-03-05 14:56: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民一庭法官朱晓辉妥善解决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案件调解后,双方积极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仅解决了案件纠纷,还重拾了往日亲情。原告张某为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敬送载有“司法为民,公正廉洁”的锦旗一面,大力称赞津南法院家事调解工作。

  该案件中,被继承人张老太于2016年去世,原告张某系张老太的侄子,被告张某某系张老太的继子。张老太生前患有肺癌,一直由其侄子张某照料赡养。张老太去世后留有存款,张某认为一直是自己在赡养张老太,张某某没有尽赡养义务,没有继承权,因此要求自己继承全部存款,张某某则认为自己也应当分割部分存款,两人因财产分割问题存在争议,起诉到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通过电话分别向双方了解案情后发现,双方都认可张老太在生病期间一直是由张某照顾和赡养。而双方主要聚焦在沟通问题上,张某认为自己付出这么多,却没换来对方感谢与认可;而张某某也无意争夺遗产,只是气愤张某未与自己商量,过于专横。了解了双方的诉求之后,承办法官将双方传唤到法院,首先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向双方表达了对方的真实想法,并将《继承法》第十四条内容进行了详细解释;随后帮助双方分析了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并希望当事人能换位思考问题,多交流沟通。最终,双方解开心结,张某某放弃了继承,并积极配合张某办理了账户取款手续。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家事案件要以消除对立,弥合亲情、恢复感情为目标,而不是简单的评断对错是非,更不能简单的一裁了之、一判了之。该案中,张某虽不是继承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双方均认可张某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为弘扬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继承人全部遗产由张某继承。这样的结案方式不仅帮助当事人解决了矛盾纠纷,还彰显了人文亲情。
责任编辑: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