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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33人电信诈骗案件
作者:张宝晶 张云帆   发布时间:2019-03-25 16:10:00 打印 字号: | |
  3月22日,津南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由津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等33人诈骗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陈某(另案处理)在四川省成都市注册成立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先后租赁写字楼办公室作为分营业部,雇佣被告人王某某担任其中一分营业部实际负责人,负责团队管理并对新雇佣和组织的大量人员进行所谓“话术”培训,分配任务;被告人白某一作为公司财务、行政人员,每日将陈某搜集到的有关被害人个人信息、联系方式等打印分发给电话销售人员,并负责业绩统计、工资提成发放等辅助性工作;被告人陶某、曹某、严某某、李某一、程某、冯某、罗某某、陈某一、黄某、彭某某、刘某一、陈某二作为电话销售人员,按照被告人白某一分发的被害人联系方式,通过拨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以承诺办理低息贷款、提高信用卡额度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通过直接微信转账、发送二维码扫描收款、快递代收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手续费,收款后,由被告人白某一统计上交公司;被告人周某则冒充金融公司回访人员负责对已转账的被害人进行所谓“回访”,使其相信前述电话销售人员的承诺事项已办理完成。被害人转款完成后,负责电话销售的诸被告人便将被害人拉黑,使其无法联系。截至案发,共计作案300余起,总价值人民币70余万元。

  此外,另一分营业部对外使用“某时代有限公司”、“某某金融”等名号,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该分营业部主管;被告人童某某从事财务、行政工作;被告人刘某二、谭某某、赖某某、袁某一、范某、何某、袁某二、马某某、白某二、姚某、李某二、任某某、母某、白某三、张某作为电话销售人员;被告人刘某三假冒金融公司所谓“回访人员”,采用与上述分营业部相同的作案方式,从事电信诈骗活动。截至案发,共计作案300起,总价值人民币60余万。

  法庭历经7个小时的审理,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