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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商贸区项目取消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难兑现
法院:应按照协议约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作者:陈惠艳 林长山 王晓青   发布时间:2019-04-29 16:04:30 打印 字号: | |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房屋拆迁问题开始显现,村民签订返迁协议后如不能得到安置房产,村民应该如何救济权利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日前,宁河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0年,原告平某所在的村子规划建设商贸区,被告某村委会决定拆迁其村民的房屋,平某与村委会签订返迁协议,约定拆迁购房时,原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限购平房和商品房,平某224平米的建筑面积按返迁房价格1850元/平方米交费,70平米的空地面积按商品房价格2650元/平方米交费,村委会保证平某于2010年10月10日入住,如其违约则需每天赔偿平某总购房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协议订立后,平某的房屋被拆迁,后因政策变更导致商贸区项目取消,平某与村委会就违约问题两度达成协议,均约定村委会对平某被拆迁的建筑面积和空地按照返迁协议的约定赔偿损失,同时按照返迁协议支付违约金。

  至今,因村委会未按照协议约定赔偿平某经济损失,故平某将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村委会按照返迁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平某和村委会就建筑面积的损失赔偿意见一致,即按照1850元/平方米对224平方米赔偿414400元。但双方就空地是否赔偿,是否应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标准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存在争议。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某村委会应按照其与原告签订的返迁协议的约定,赔偿平某的经济损失,故判令被告某村委会赔付原告平某经济损失599900元及违约金450000元。

  法官释法:承办法官认为,因拆迁过程中确实涉及平某的空地,且空地的损失已实际发生,平某与村委会不仅在返迁协议中对空地做了约定,在其后的协议中就空地赔偿问题,村委会两次做出了赔偿损失的承诺,因此,被告某村委会应按照约定赔偿空地损失,即按照2650元/平方米标准,对70平方米空地赔偿185500元。

  对违约金问题,返迁协议约定按照平某总购房款的日千分之一赔偿,据此,被告应赔付153万余元,而平某的实际经济损失599900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上述赔偿金额明显高于平某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双方约定的赔偿标准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考虑到被告自2010年违约至今已达8年,违约时间较长,此间平某所在地区的房价涨幅很大,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因此人民法院酌定违约金为4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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