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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双港法庭妥善审结一起涉房屋拆迁纠纷案
作者:梁天雪 李小芳   发布时间:2019-09-11 17:31:42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庭扎根基层,贴近群众,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前沿阵地,他们在办案过程中,立足于助力化解镇域矛盾纠纷,将耐心和责任心充斥审判全程,重在调解,调判结合,真正定纷止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日,津南法院双港法庭成功审结一起涉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案件。几年前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签署《协议书》取得了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某村村西2310平方米地块的使用权,并对土地承租期限、承租费用等情形进行了约定。协议签署后,原告张某陆续在涉案地块上种植果树、搭建地上物用于经营。2011年9月因双港新家园项目建设,被告刘某与被告某村委会、某拆迁中心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原告张某承租的地块及其上种植的果树、搭建的地上物等合法所有财务被列入拆迁范围内。原告张某认为三被告签订的协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2019年2月向津南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认定拆迁安置协议无效,案件由双港法庭高瑞承办。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发现双方纠纷涉及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争议大时间久矛盾深,如果只单纯的确定协议是否有效,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若处理不当更加容易激化矛盾,甚至可能引起当事人上访、闹事等暴力事件。承办法官于是决定把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程,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促成双方和解。在依法开庭审理的同时,法官通过多次电话联系、单独询问、组织协商等多种方式充分了解当事人各方的想法,并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经几番努力,最后各方相互体谅、互作让步,同意通过调解方式形成书面协议。

       在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的过程中,被告刘某同意将部分拆迁款当天分给原告,被告村委会也同意立即履行对原告的经济补偿,当即,原告张某表示若被告能够及时履行,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各方达成一致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前往银行办理款项交付手续,原告张某当场收到履行款项后,各方在笔录上签字,原告撤诉,最终案结事了。

       承办法官讲到,人民法庭审理此类案件最重要的是把握一个平衡,既要做到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要考虑裁判结果的社会效果,因此要谨慎处理双方关系,避免关系绝对破裂,最好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彻底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宗平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