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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借款拿房屋担保 原告挖坑变购房合同
作者:张大坤   发布时间:2019-09-24 16:40: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汉沽审判区民一庭法官邵术麒收到了一面写有“捍卫法律尊严 维护百姓利益”的锦旗,法院曾收到过很多当事人送来的锦旗,但被告人送来的还真不多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该被告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起诉至汉沽审判区,立案之初,按照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分案至邵术麒名下,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然而随着案情的深入研究和审理,邵法官发现这件看似简单又普通的案子里边有许多疑点:比如被告为何坚称双方是借贷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如果是借贷关系,又为何要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在法庭上的对于何时给付被告“购房款”的陈述为何前后矛盾?

经审理调查查明,被告向发放“高利贷”的原告借款40万,并因急用钱,在原告的要求下被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当时约定是用此合同做借款的抵押担保,并不是真实意思的“买卖”关系。而且按照“购房合同”条款,如果被告不能如期还款,原告就用40万的债权和另付43万购房款“买”下该房产,这一条款显失公平。因为经评估,此房屋的市场价值要比条款约定的高出约40万元。所以看似平静的购房合同,实际是个“巨坑”等着没有任何证据的被告来跳。而当时被告急着用钱,又想着只是暂时抵押于是就范。另外,在几次庭审过程中,原告对自己给付“购房款”的时间说法前后不一。这些都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随着案件进一步审理,法官发现该案还与公安部门立案的案件有着关联。被告对原告这步步为营的设计非常愤怒又不知所措,便向警方报案称原告涉嫌“套路贷”。因原告确实存在高利贷等放贷行为,所以在警方审讯中,原告改口承认与被告之间系普通借贷关系,该处房产当初约定的是借款抵押而非买卖。警方与法院及时沟通协调,法院审理时慎重取证,理顺盘根错节的关系后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并非法定意义的“套路贷”,向双方当事人当庭释清。在掌握警方提供的重要证据后,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裁定:驳回原告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的起诉。

此案由简转普,先后三次开庭,被告感谢法官的琢磨再琢磨,原告服气法官的慎重再慎重。一场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市场安全平稳的公正裁决,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服判息诉。收到锦旗时,法官还向当事人问起了纠纷的后续处理,原被告私下已经达成新的购房协议,原告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了被告抵押的房产。

 
责任编辑:张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