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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0-21 13:45:2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河北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品公司)系“六个核桃”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植物饮料等。“六个核桃”注册商标在2012、2015年分别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六个石磨”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案外人石家庄某食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2类。2016年,石家庄某食品有限公司授权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食品公司)独占使用该商标。

2016年,天津市静海公证处公证员在天津市静海区某百货超市(以下简称静海超市)等处购买被控侵权产品三箱。经过公证的被控侵权产品外部为纸质包装袋、中间为包装箱、每箱有16罐240毫升装的被控侵权产品。产品包装袋、包装箱及罐体上标明:“六个石磨”注册商标、“六个石磨核桃”字样,“六个石磨核桃”字样左侧为“古法‘石磨’工艺”“石磨的更好喝”字样,右侧为“升级版”“核桃乳”字样;其中“六个石磨核桃”字样居中且字体较大,其余字体较小。包装箱下面主要有产品名称、配料、营养成分,以及商标持有人、产品出品人、制造商信息,主要内容显示:“六个石磨”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为石家庄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品商为漯河食品公司,制造商为漯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科技公司)。

饮品公司诉称:漯河食品公司、生物科技公司制造、销售,静海超市销售的“六个石磨核桃”产品使用了与原告“六个核桃”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判令:1.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罐体显著位置以较大字体标注“六个石磨核桃”字样,六个文字排列紧密无间隔、字体相同,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六个石磨核桃”系商标性使用。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相同商品。“六个核桃”注册商标经过饮品公司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六个石磨核桃”文字商标虽然在“六个核桃”中增加了“石磨”文字,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更多注意到的是二者共同包含的“六个核桃”,对于“石磨”更倾向于理解为对产品制作工艺的描述,因此,“六个石磨核桃”与“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基于“六个核桃”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六个石磨核桃”与“六个核桃”文字的近似,且被控侵权核桃乳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使用的核桃乳商品罐体装潢中图形与文字的组合方式、颜色选择均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漯河食品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饮品公司“六个核桃”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具有混淆可能性,构成侵害饮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要保护的是饮品公司因生产、销售“六个核桃”核桃乳商品而产生的良好商誉。生物科技公司作为核桃乳的生产者,系通过与漯河食品公司合作经营实现经营利益,其应当对漯河食品公司向市场推送核桃乳商品不侵犯饮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生物科技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控侵权商品不侵犯他人商标权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当与漯河食品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害饮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漯河食品公司、生物科技公司共同赔偿饮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民营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注册商标作为用于市场经营活动的标识,具有区分商品、服务来源,表彰经营者商誉等功能,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既是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防止消费者混淆,同时亦是保护市场经营者的商业信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注册商标是经营者通过长期的经济投入、质量保证、商品营销而打造的良好品牌形象,是经营者借以获取良好经济效益的重要无形资产。本案通过惩戒恶意傍名牌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