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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发布时间:2019-12-23 11:24:16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破产重整 上市公司 股东 清算组

(一)案件由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1996年3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2011年至2014年期间因连续亏损。2015年5月21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2015年9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2016年12月15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基本案情

案件受理后,经法院组织审计、评估、债权审核和资产调查等工作,发现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注册资金近14亿元,但负债多达37亿余元,且无任何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亦基本无法收回,债权受偿率为零。同时,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还有8万左右的持股股民,如果对企业实施破产清算,股民利益会受到较大损害,社会关注度较高。针对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了清算组,并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管理人多次组织与债权人、股民、战略投资人和出资人等协调沟通,积极盘活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成功引入了多家投资人,重整计划清偿率提高至近11%。重整计划方案经各表决组通过,现进入方案执行阶段。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市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债权数额大,涉及股民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注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专业需要,协调有关部门成立了由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在内的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清算组,依法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鉴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法院积极组织引入战略投资人,盘活企业资产。重整计划方案表决通过,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创造了企业拯救重生的机会,同时为提高债权清偿率和数万股民权益提供了有利条件。

 
责任编辑:张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