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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旅游经济开发总公司等破产清算案
   发布时间:2019-12-23 11:29:13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破产清算 关联企业 集中管辖 协调审理

(一)案件由来

天津市旅游经济开发总公司等九企业是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均成立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因企业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对天津市旅游经济开发总公司等实施破产清算。2017年11月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清算组,并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基本案情

因天津市旅游经济开发总公司等九企业的住所地不在同一人民法院辖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案件管辖依法请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批复后,2017年12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天津市旅游经济开发总公司等九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案件受理后,法院调查发现九企业已停业多年,企业无资产、无职工债权,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明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合并受理、债权申报等公告,依照破产法规定的最短期限接受债权申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经审查符合破产条件且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同时终结了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法院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发现企业住所地不在同一人民法院辖区,依法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经市高院批复指定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对全市法院受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案件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从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到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仅用时两个多月,有效发挥了破产审判在促进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方面的职能作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九企业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法院依法对九企业破产申请案件进行了协调审理。协调审理不消灭天津市旅游经济开发总公司等九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九企业的财产进行合并,各企业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通过协调审理,提高了破产案件的审判质效,实现了关联企业一次性快速出清。

 

 
责任编辑:张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