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助朋友获取不义之财终难逃法律严惩
作者:任飞 陈宇华   发布时间:2019-12-24 14:57:51 打印 字号: | |

2018年底,梁某某的朋友向他借用银行卡,并允诺给其29万元报酬。高额的回报让他明白,朋友需要转账的这笔钱来路不正,但他依旧将卡借给朋友并收下报酬。后朋友东窗事发,梁某某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8年12月,梁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叫王某某的男子,不久后,王某某要求梁某某办一张银行卡借给自己使用,并承诺他“会有一大笔好处费”。梁某某听后很心动,便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没过几天,王某某便通知梁某某一起去取钱。

二人来到银行,梁某某一查,卡里竟然有98万元!王某某当即表示只要梁某某帮他把钱转出,就可以获得29万元报酬。梁某某听到此已明白这笔钱“并不干净”,但在巨大利益诱惑的面前,梁某某照办了。随后,他将部分钱款提现,与其本人银行卡一并交与王某某(另案处理),获取了好处费29万余元。

几个月后,公安机关将梁某某抓获,扣押赃款6万元,并冻结了梁某某账户内近23万元。梁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内容供认不讳。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通过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帮助取现等方式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梁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发还被害单位。扣押在案赃款人民币60000元及冻结被告人梁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229988.17元及孳息,全部发还被害单位。

针对本案法官提示,公民个人应管理好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不参与非法活动。一则避免泄露个人信息,二则拒绝诱惑,防止滑向犯罪的深渊。

 
责任编辑: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