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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天津某建筑公司与江苏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发布时间:2019-12-27 14:51:42 打印 字号: | |

【审判要旨】

在以建筑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当银行账面没有大额资金时,将工程作为突破口往往能有所收获。从工程入手通过开发商找资金,实现正向执行;用活用实限高、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有效限制其承接新工程,实现反向推动。正反结合,双管齐下,合力达到执行目的,促进案件顺利执结。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诉讼阶段达成调解协议,天津二中院于2017年4月作出民事调解书,总标的为3800余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近两年的时间里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天津某建筑公司于2019年3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立即着手进行网络查控,除了全国性银行外尽可能全面地选择了属地银行。根据反馈回来的近千条银行数据逐一梳理,结果发现该公司名下房屋、土地等均被数次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资金有限,该案陷入执行僵局。

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在深圳可能承建了工程的执行线索。执行法官立刻前往深圳市住建局,调取了近五年该公司作为总包及专业分包承建的工程备案合同等资料,发现被执行人近五年在深圳承包了大量工程,标的多为几千万元至十几亿元不等,且有几个尚未竣工。针对这几个尚未竣工的工程,执行法官依次找到开发商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针对房地产公司不愿意配合的情况,执行法官向公司负责人耐心宣讲了相关法律规定,多次与该公司的法律人员进行沟通,最终不仅促使该公司签收了相关法律文书,调取了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工程结算凭证等,公司还写下承诺函,承诺会在人民法院冻结金额范围内将相关款项予以暂停支付。

被执行人存在违法财产报告令,隐瞒其在深圳承建工程的事实,据此,执行法官依法将该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活动。法院一系列措施迫使被执行人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和解,并在和解当天即支付了第一期款项,最终被执行人分期支付全部本金及利息,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打蛇打七寸,针对一边承建大量工程、一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二中院执行局瞄准建筑公司的显著特点,通过实施信用惩戒,让失信者处处受限,倒逼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促进了案件顺利执结,又教育了失信被执行人,促使诚实守信、敬畏法律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行为自觉。

 
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宗平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