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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9-12-30 16:15:00 打印 字号: | |

【审判要旨】

被执行人胡某某在执行期间,隐瞒房屋被抵押的事实将其名下房屋出售,所得房款人民币650000元用作他处,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置若罔闻,构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情节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1999年11月30日,胡某某与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用以购买天津市西青区房屋,自2002年12月起拒绝履行其还贷义务,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3月15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胡某某返还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119009.51元。

判决生效后,在执行阶段,胡某某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故意躲避执行,且拒不履行判决书载明的法律义务。此后,执行法官到西青区房管局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胡某某隐瞒房屋被抵押的事实,将天津市西青区的房屋私自出售,并将所得房款人民币650000元用作他处。在此期间,执行法官一直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致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2018年10月,河北区法院以胡某某有财产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将胡某某抓获。归案后,胡某某将所欠款项归还了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且履行了判决书载明的法律义务,对其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人民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私自出售抵押财产,隐瞒转移资金“玩失踪”,其行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人民法院据此以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责任的有力手段进行信用惩戒,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打击“老赖”的决心和力度,起到了显著的教育和震慑作用。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宗平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