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指导 > 案例评析
巩某峰侵犯著作权罪案
   发布时间:2021-04-25 09:39:06 打印 字号: | |

2020年是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天津法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正确指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疫情防控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着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持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天津知识产权强市与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现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和《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0年)》,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和决心,增进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了解,广泛凝聚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创造的强大社会力量。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巩某峰

案号:(2019)津01刑初27号、(2019)津刑终48号


【案情摘要】

2017年12月,巩某峰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无相关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将从书店购买的《幻想数学大战》(1-5册)正版图书制作成印刷所需要的电子文件,并擅自安排晟德公司制版印刷共计4903本。晟德公司系郭某晖与巩某峰共同出资设立,印刷过程中,郭某晖发现被控侵权图书没有委印单,遂将印刷行为叫停。巩某峰安排他人将印刷好的图书运至其在北京市朝阳区租赁的仓库中藏匿。经双螺旋公司举报,公安机关对上述4903本被控侵权图书进行了查扣,天津市版权局认定上述图书为盗版图书。另查,涉案图书于2013年12月26日由兰登书屋韩国公司授权双螺旋公司以纸质图书形式在中国大陆范围进行简体中文翻译版的印刷、发布、出版和销售,后双螺旋公司授权蓝天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涉案图书。

法院认为,在涉案复制品已有证据证明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情况下,出版者、发行者具有证明“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明责任,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巩某峰非法复制印刷《幻想数学大战》(1-5册)4900余本的行为,有崔某等证人证言证明受巩某峰指使在晟德公司印刷该批图书、晟德公司负责人郭某晖证明印刷该批图书没有委印单,天津市版权局出具涉案图书为侵权盗版图书的认定意见,巩某峰对擅自复制印刷行为亦予以供述,上述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复制,巩某峰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巩某峰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品数量达4903本,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巩某峰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最终判定巩某峰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

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往往案涉侵权作品种类、数量众多,且被侵权作品的权利人较为分散,使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司法认定成为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第一道难题。涉案作品为引进图书,原权利人身处国外,查明授权情况十分困难。本案中,是否获得授权许可,被告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推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构成要件成就。本案的审理破解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明难题,也恰与此后颁布的《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相契合,依法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保障了权利人的权益。

 
责任编辑:杨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