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媒体聚焦
【天津政法报】延伸审判职能 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市一中院通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作者:范文澜 通讯员 仇维 张璇 何玉琴   发布时间:2021-06-23 08:35:10 打印 字号: | |

日前,市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及辖区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据统计,2018年至今,市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45件,涉及诈骗犯罪团伙17个,其中境外团伙3个,诈骗窝点分别在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缅甸;涉及被告人584名,其中未成年被告人17名;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257人,重刑率达44%,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比例。

除诈骗罪外,相关案件还涉及上下游犯罪,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在诈骗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等情节,处以适当刑罚。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犯罪规模、影响范围愈发扩大,严重侵害公民财产安全。市一中院始终高度重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在依法从严惩处的基础上,强调打击犯罪和教育预防相结合,不断延伸审判职能。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涵盖面广、专业性强,且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较多、更新较快的特点,市一中院组织业务能力强、富有经验的法官团队负责此类案件的审理和调研工作,拓展跨领域知识,及时吃透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精神,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高效审理、准确裁判。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累犯、惯犯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协助抓捕同案犯等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处理。同时,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敦促犯罪分子退赃退赔,并加强审执衔接,及时移送财产线索,最大程度追赃挽损,尽可能降低被害人经济损失。

充分发挥审级优势,加强对辖区法院的业务指导,汇总、归纳辖区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热点问题,集中调查分析研究,形成统一认识和裁判尺度,提升辖区审判工作的整体规范化水平。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等方式,以案说法,加大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努力将法律效果转化为社会效益。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5大特点


1.犯罪过程隐蔽。犯罪分子使用任意显号软件、网络电话等技术手段与被害人远程联系,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平台收款,不与被害人正面接触,犯罪过程和犯罪分子身份隐蔽。

2.专业化趋势明显。电诈团伙内部组织严密,呈现专业化、公司化、链条化趋势,涵盖购买设备、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过程,形成了“恶意注册——引流——诈骗——洗钱”的完整链条。

3.侦查难度大。很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窝点在境外,甚至犯罪的不同环节发生在多个不同国家,使侦查的成本和难度大大提高。

4.犯罪手段层出不穷。随着网络在生活中的深度渗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犯罪分子以投资返利、帮助炒股、恋爱交友等诸多名义要求支付货款、投资款、住院费、住宿费等,令人防不胜防。

5.追赃困难。犯罪分子在款项到账的第一时间即进行转移,利用自动柜员机分解到众多银行账户,安排人员分散提现,使赃款在短时间内流经全国各地甚至境外多国多个账户,给账户查控、证据固定、资金溯源、赃款追缴带来困难。


法官提醒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市一中院发布防范提醒。

●不给钱。无论哪种骗术,最终目的就是要钱。一旦听到要求支付、转账或汇款,一定要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对方身份和账户真假。

●不贪心。任何骗术,本质都是利用人们贪便宜心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以为是自己独有的“好运气”,往往是用诱惑遮掩的诈骗陷阱。

●不透露。在网络生活中,要特别注意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不在网上随意留下自己和家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及密码等资料,对需要实名认证的网站、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登录的公共WiFi等要提高警惕。

●不借卡。把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出借、出租或出售给陌生人,不仅会泄露个人信息,还有可能被直接或转卖后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无意中帮助犯罪行为,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遗失过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出现过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查询自己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电话卡或者银行卡存在。

●不拖延。如果怀疑或发现自己、亲朋好友被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犯罪分子的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线索。越早报案,越有希望挽回损失,也有利于公安机关尽早侦破案件。

 
来源:《天津政法报》2021.6.22第3版
责任编辑:杨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