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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岂可贩卖!
天津一男子贩卖“泰勒宁”被以贩毒罪判刑
作者:吴玉萍 刘艺瑶   发布时间:2021-06-24 09:11:53 打印 字号: | |

日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通过线上贩卖“泰勒宁”的案件,被告人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某贴吧发布销售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氨酚羟考酮片(泰勒宁)的信息。王某看到该信息后通过百度贴吧、微信与杨某取得联系,向其购买该药品。杨某以26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氨酚羟考酮20片(每片含有羟考酮5mg),并通过刘某(另案处理)将该药品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王某。经鉴定,杨某向王某出售的氨酚羟考酮片含有羟考酮成分。2019年12月24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2月21日杨某被民警抓获。

“泰勒宁”全称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2019年9月1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列入精神药品管理。“泰勒宁”由三级止痛药转归“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即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毒品”范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贩卖按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可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6.24第3版
责任编辑:杨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