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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天津政法报】保持高压态势 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作者:范文澜 赵亚锋 马国正   发布时间:2021-06-28 09:53:46 打印 字号: | |

日前,市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及辖区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一中院及辖区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2020年6月至今,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06件,判处罪犯159名,其中五年以上刑期的41名。

从案件审理情况看,毒品犯罪呈现出四个特点:毒品类型多样,涉及的毒品种类有冰毒(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可待因、曲马多、氯胺酮等,但主要为冰毒及海洛因,涉冰毒案件共计59件,占比55.7%;涉海洛因案件共计41件,占比38.7%。无业人员居多,159名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中,无业人员为113人,占比达七成以上。女性犯罪情况突出,共计28人,占比17.6%,明显高于其他非毒品犯罪案件女性犯罪比例。累犯、再犯形势严峻,共计55人,占毒品罪犯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毒品犯罪危害巨大,市一中院及辖区法院不断加大涉毒案件审理力度,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依法严惩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追缴毒品犯罪违法所得。毒品犯罪重刑率远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重刑率,缓刑适用率低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缓刑适用率,对于惩罚和威慑毒品犯罪、遏制毒品犯罪的高发多发势头,起到重要作用。


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经济制裁力度


市一中院不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财产刑判处和执行力度,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在全面查清涉案财产的基础上,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同时充分运用没收财产刑、罚金刑等手段并加大执行力度,给毒品犯罪分子以经济上的打击,摧毁其经济基础,削弱其再犯罪能力。


集中开展禁毒宣传


充分利用禁毒法实施纪念日、虎门销烟纪念日、国际禁毒日等特殊时间节点,集中开展禁毒宣传,向社会公众介绍毒品犯罪审理及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同时,加强日常禁毒法治宣传,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公众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法官提示


市一中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近年来,受国际毒潮泛滥影响,新型毒品层出不穷、种类繁多。据国家禁毒委通报,我国已累计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9大类317种,其中近3年就新发现50余种。犯罪分子为逃避监测查缉,将毒品伪装成各类形态,既有含芬太尼类、卡西酮类、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巧克力”“毒糖果”“娜塔沙”“小树枝”,也有含苯乙胺类、色胺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邮票”“零号胶囊”;既有添加γ-丁内酯的“咔哇潮饮”,也有将氯胺酮等进行掺杂加工或改换包装成的“奶茶”“神仙水”,极具伪装性、隐蔽性和迷惑性,极易对青少年造成诱惑和危害,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来源:《天津政法报》2021.6.28第3版
责任编辑:杨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