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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加大入册鉴定机构动态监管力度
作者:李佳   发布时间:2021-09-02 16:40:02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天津高院不断加大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力度,对5家违规的入册鉴定评估机构,暂停委托鉴定业务。近日,高院出台《入册鉴定评估机构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加强对各类鉴定评估机构名录的动态管理。

一是划定动态管理范围。将市高院公布的房地产估价类、建设工程造价类、建设工程质量类、会计审计类、土地估价类、资产评估类、产品质量鉴定检验类、机动车评估类鉴定评估机构名录全部纳入动态管理的范围。同时,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登记的“四类”鉴定机构也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对入册鉴定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的全覆盖。

二是规定动态管理时限。名录两年调整一次,这种定期调整时限的规定,既保障了新达标的各类鉴定机构经各协会审查上报、高院审核等法定程序后能够及时入册,承接全市法院相关鉴定评估工作,同时也避免了名录频繁调整带来的不确定性,确保名录使用的完整、规范、稳定。

三是明确动态管理内容。对名录中的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何种违法违规情形应当在一定时限内暂停委托,出现何种违法违规情形应当在名录中予以内除名进行了列举式的详细规定,不仅对各个鉴定评估机构依法执业提出明确要求,也便于各级法院监督管理。此外,《办法》还对名录中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资质等级、鉴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后,如何通知法院进行信息更新进行了规定,确保入册鉴定评估机构信息准确。

四是畅通动态管理渠道。明确规定全市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有违法违规情形后,可通过各级法院司法技术职能部门书面向高院技术处报告,以便于高院及时了解各级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相关问题。

责任编辑:韩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