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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柔并济巧执行 劳动权益有保障
作者:陈阳   发布时间:2021-12-23 11:26: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滨海新区法院多措并举,巧妙执行一起案件,充分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据了解,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某外地仲裁委裁决书,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在被法院足额冻结后联系执行法官,称其已向仲裁委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交相应证据,请求法院解除冻结。

经合议庭研究认为,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因仲裁委裁决书已给被执行人创设了心理预期,若本院直接送达驳回裁定,作为普通劳动者的申请人可能会因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而对法院工作造成误解,且容易造成被执行人将案款转移的风险,损害了劳动者的应得利益。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决定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询问中,申请人表示其在接到民事诉讼开庭通知后,才知晓被执行人已提起诉讼。执行法官对申请人进行了训诫,告知其应在发现劳动仲裁裁决书未生效后,主动向执行法官撤回执行申请。为节约司法资源,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希望化解双方矛盾,定分止争。随后向双方送达了驳回裁定并做好释法析理:“对于本案的账户冻结,双方有两种处理方式选择,裁定在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当事人有在十日内提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账户维持冻结状态。但若上级法院对裁定予以维持,本院将解除冻结。届时,若被执行人认为因错误冻结遭受了损失,有权另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寻求救济。同时,当事人也有权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若判决被执行人承担义务,保全措施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将直接自动转为执行措施,以充分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几日后,申请人表示已在该民事诉讼法院完成财产保全工作,不申请复议,该院在复议期满后遂依法解除账户冻结。现该劳动争议案件已作出一审判决。

法官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案施策,巧妙运用执行措施,通过释法析理的方式为双方指明路径,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杨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