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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法院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
作者:赵婉初 丁芳   发布时间:2022-05-19 15:32: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西青法院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

学校课间休息时,11岁的杨小某被同班同学王小某用力推倒,致使其右侧门牙磕撞到门把手上。经检查,杨小某右侧门牙折断,一颗牙齿隐裂,需进行补牙治疗,医药费1400元由王小某的家长支付。治疗后,因杨小某牙齿疼痛、牙龈红肿,其家长又多次带他前往口腔医院就诊,共计花费约860元。

杨小某家长询问其他同学得知,自二年级起,王小某就开始欺凌杨小某,包括起外号、组建小团体、无故持续性、反复性地打、踢隐私部位等,给杨小某的身心带来巨大伤害。杨小某及家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小某及其家长支付杨小某后续检查费、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故意从后面推搡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其对原告所受损害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被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责任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事实,依法核定原告损失包括已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后续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失,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解决。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实为护理费,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在判决中特意写明,被告王某作为被告王小某的监护人,应吸取教训,增加与孩子及学校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孩子在校的表现及思想动态,同时也要加强对孩子的正面教育及引导,使孩子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