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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货物受损引发纠纷 法官如何“化干戈为玉帛”
作者:邰北 田飞 何玉琴   发布时间:2022-06-24 08:56: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合同纠纷。在法官的努力下,原本剑拔弩张、互不相让的两家公司握手言和,并表达了继续合作的意愿。

2018年,某货运公司因户外存储货物需要,向某集装箱租赁公司租了48个大型集装箱,用来存放合作汽车厂商的配件。几个月后,由于部分集装箱顶部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雨水渗漏至箱内,汽车配件被浸泡受损。货运公司为此赔偿了汽车厂商损失,并支付了额外的作业费用及替换集装箱的租赁费用。货运公司认为,租赁公司的集装箱因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一系列麻烦,其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保有集装箱的留置权。

后来,由于租赁公司经营不善,无暇处理该起纠纷,两家公司对立情绪日益严重,集装箱也被闲置了两年之久。2021年年底,双方诉至法院,货运公司主张对方赔偿己方损失并对集装箱享有留置权,租赁公司主张要求返还集装箱并履行纠纷开始至今的集装箱租赁费用。

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涉案双方的损失,助力企业重回健康经营之路,天津海事法院法官先后5次赴天津港、集装箱堆场、集装箱租赁公司等地实地调查,力争快速查明案件事实。同时,法官多次与集装箱从业人员沟通,了解行业背景,还原事实真相,并会同合议庭其他成员,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专题研究涉案法律适用问题,确保案件法律适用准确。

调查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虽然两家公司因诉讼产生了误解,但仍存在合作的潜在可能。因此,在案件判决前,法官就围绕着最终达到和解的目的开展多次调解。针对集装箱价格自2021年逐渐下跌的这个关键点,以及双方均想尽快结案、恢复正常经营的想法,法官劝导双方降低诉求,力争早日“案结事了”。

最终,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货运公司因租赁公司集装箱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虽有权解除合同,但并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对方公司,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因此租赁合同依旧有效,但租赁公司诉求的租赁费用远高于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法院判决,货运公司赔偿租赁公司租赁费12.8万余元,享有集装箱的留置权。该案在圆满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的同时,也为两家企业开展后续合作提供可能。

 
来源:《天津政法报》2022.6.24第3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