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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发布2022年度天津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24 16:08:29 打印 字号: | |

“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深入揭示毒品危害,增强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警示涉毒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市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从2021年全市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筛选出五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目 录

案例一:吴某、张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例二:梁某贩卖毒品,刘某1、刘某2运输毒品案

案例三:王某走私毒品案

案例四:马某1、马某2贩卖毒品一案

案例五:薄某、常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案例一:吴某、张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张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7月,吴某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联系外省贩毒人员并商定好价格和付款方式。2019年8月31日,贩毒人员用手机软件联系吴某,告知其藏有甲基苯丙胺的快递包裹取货地点。吴某电话联系李某(另案处理)至武清区石各庄镇某快递点领取包裹。当日10时许,李某将包裹取出后转交于吴某、张某,二被告人收到藏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后即返回住处,吴某将数个藏有甲基苯丙胺的汽车播放器藏匿于其居住处隔壁吴某家“老宅”门外废弃的化粪池内。后吴某从化粪池内取出汽车播放器一个,与张某共同骑电动车前往朋友靳某某、韩某某在南辛庄村的租住处。吴某在该处客厅将汽车播放器拆解取出甲基苯丙胺后,与张某返回住处,并共同将甲基苯丙胺藏匿于吴某住处南侧院落房屋前的水泥板下。后吴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称量,涉案甲基苯丙胺共1326.51克。经鉴定,从本案全部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300余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明知吴某非法持有毒品,帮助其掩饰、藏匿,系共同犯罪。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吴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为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吸毒人员夫妻共同非法持有大量毒品的典型案例。当前,禁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吸毒人员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客观上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实质上促进了毒品流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利用快递从外省购买甲基苯丙胺1326.51克,被告人张某作为其配偶,明知吴某购买毒品,不仅没有制止,反而帮助其转移、藏匿毒品,二人共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人民法院考虑吴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系主犯、毒品再犯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立场。同时,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从犯张某依法从轻处罚,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案例二:梁某贩卖毒品,刘某1、刘某2运输毒品案

——全面打击毒品流通关键环节、重点人员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1通过韩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的被告人梁某,商定向梁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00克。同年4月14日,刘某1交给其堂弟被告人刘某2毒资人民币28000元和一部存有梁某联系方式的手机,指使刘某2携带上述毒资和手机,驾车从天津市河北区出发至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狼牙山镇,向梁某购买两包甲基苯丙胺。刘某2携带购得的甲基苯丙胺驾车返回天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称量、鉴定,上述两包毒品共重96.6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梁某为牟利,向被告人刘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96.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1指使被告人刘某2向梁某购买并驾车运输甲基苯丙胺,二人的行为已共同构成运输毒品罪,其中,刘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1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2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全面打击毒品流通关键环节、重点人员的典型案例。毒品从源头流入社会,涉及制造、贩卖、运输等多个关键环节。要禁绝毒品犯罪,就必须全面打击毒品流通的关键环节,依法从严惩处对促进毒品流通起实质性作用的重点人员,有效切断毒品流通渠道。本案中,刘某1主动约购涉案毒品并纠集刘某2共同运输毒品,梁某贩卖涉案毒品,对完成涉案毒品交易、促成涉案毒品流入社会均起到实质性关键作用,且涉案毒品数量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人民法院坚持全面打击毒品犯罪,依法认定各涉案被告人在毒品流通中的地位、作用,准确定罪量刑,有效阻断毒品流通的关键环节,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王某走私毒品案

       ——防止青少年群体滥用合成毒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艺术类专业在读研究生,有国外留学经历。2020年2、3月间,其明知麦角二乙胺(LSD,俗称“邮票”)系毒品,仍委托好友“Greg”从境外代购,并通过微信支付了人民币900元,提供了收件地址、电话及虚假姓名。“Greg”通过聊天软件telegram联系卖家为王某代购涉案毒品,由卖家将LSD夹藏在饼干中从香港邮寄至天津。2021年3月23日,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在王某签收包裹时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新型毒品灰色长条状纸条一条(5张),经称量、鉴定,其中0.07658克检出麦角二乙胺成分。上述毒品已被依法收缴。庭审中,王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邮寄毒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青少年学生为滥用而走私合成毒品的典型案例。青少年好奇心强,愿意尝试新事物,但社会经验不足,对合成毒品的种类、危害及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均缺乏足够的认知。合成毒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一是毒性大。合成毒品大多数使用量小、成瘾性强。二是辨识难度大。合成毒品种类多、更新迭代快,社会知悉程度不高,且常被伪装成邮票、浴盐、饮料等形式出售,辨识难度大。三是迷惑性强。有的合成毒品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具有一定药用价值,甚至被谣传成“聪明药”,具有较强的迷惑性。人民法院应当突出禁毒宣传重点,紧紧围绕青少年群体和合成毒品滥用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青少年群体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本案中,涉案毒品麦角二乙胺常被伪装成“邮票”出售,使用量一般以微克计量,毒性是一般摇头丸的3倍,服用后会使人产生强烈幻觉和急性精神分裂症状,致幻时间长达12小时,属于强致幻剂。被告人王某系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出于寻求灵感等动机,委托他人从境外代购麦角二乙胺并走私入境用于自己吸食。经法庭教育,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诚恳感谢司法机关阻止他吸食毒品,拯救了他的人生。人民法院考虑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真诚认罪悔罪,再犯可能性小,对其判处拘役,并决定适用缓刑,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得了惩罚与教育并重的良好效果。

 

案例四:马某1、马某2贩卖毒品一案

       ——医药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1系天津某药房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某2系该药房药品销售员。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6月4日间,二人明知氨酚羟考酮片(商品名“泰勒宁片”)能够使人形成瘾癖,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该药房不具备该药品的销售资质,仍先后35次向吸毒人员马某3贩卖氨酚羟考酮片,其中8次共贩卖氨酚羟考酮片235盒(每盒10片),并在该药店内查获用于贩卖的氨酚羟考酮片7盒(每盒10片)。上述242盒氨酚羟考酮片含羟考酮共约10.844克,折算为海洛因约5.42克。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马某1、马某2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已共同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马某2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医药从业人员非法出售国家管制的药用类精神药品的典型案例。滥用国家管制的药用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会形成严重的瘾癖和依赖性,造成社会危害,需要严格防范。医药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对药用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销售管理制度,防范相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吸毒人员非法取得,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人马某1、马某2作为药品零售企业的从业人员,本应严格遵守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但为牟利,35次向吸毒人员非法出售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氨酚羟考酮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坚决态度,给医药单位和医药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案例五:薄某、常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多次贩卖毒品未查获实物,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薄某受吸毒人员李某委托,先后三次通过被告人常某为李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21年2月8日,李某向薄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并支付毒资3000元,薄某将其中1700元交给常某,常某在明知薄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委托他人将一包甲基苯丙胺送至天津市宁河区某台球厅门口李某的轿车内,薄某获利1300元。同年3月19日,李某向薄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并支付毒资6000元,薄某将其中4500元交给常某,常某将一包甲基苯丙胺送至天津市宁河区医院后门路边,通过视频指导李某取得毒品,薄某获利1500元。同年3月23日,李某向薄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并支付毒资3500元,薄某全部交给常某,常某将一包甲基苯丙胺送至天津市宁河区某小区,薄某取得后交给李某,后常某给薄某300元。经鉴定,送检的李某毛发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薄某、常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薄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薄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常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被告人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一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依法惩处多次贩卖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市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减少,但零包毒品犯罪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和禁毒工作成效,应当依法惩处。零包毒品犯罪具有少量多次、短平快的特点,已交易并被吸食的毒品客观上无法查获,取证难度和打击难度更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为虽然未查获涉案毒品,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薄某、常某曾多次为他人居间介绍购买毒品并从中牟利,实质上促进了毒品的扩散,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对其作出判罚。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