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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碰瓷”还是“碰撞”? 法官模拟现场巧断案
作者:宋尤然 唐为薇   发布时间:2022-06-29 10:07:11 打印 字号: | |

两男子发生纠纷后,其中一人被另一人开车撞伤,撞人男子称被撞男子是“碰瓷”,被撞男子称撞人男子是故意的。今年6月,宝坻区法院大白庄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去年9月,李某、董某因琐事和同事张某发生纠纷。于是,他们在单位门口将准备下班的张某拦截,张某下车与他们发生争吵。张某眼看李某和董某一个劲儿地往自己跟前凑,担心吃亏,又赶忙躲回车上,没成想,李某应声倒在了张某的车前,导致李某受伤。双方协商不成后,李某起诉至宝坻区法院,要求张某进行赔偿。

庭审中,李某和董某都说张某是故意开车撞倒了李某,且听见了张某驾车行驶的声音。但张某说他车都没发动,刚上车李某就倒地了,李某是在“碰瓷”,并且他的车是电动四轮车,行驶中没有声音。除董某外,现场无其他目击证人,亦无监控设备,证据无法确定李某倒地受伤的原因,因此,因果关系的认定成为本案的一大难点。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当时出警的民警了解详细情况,对李某摔倒时距车的距离、李某的伤情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同时对张某、李某及董某进行质询,在基本掌握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为尽可能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承办法官决定组织他们模拟重现事发时的情景。由李某紧靠司机一侧,董某站在另一侧距车一米左右的地方,张某则进行上下车及发动车等活动,承办法官通过仔细甄别、反复试验,结合李某摔倒时与车的距离,排除了张某开启电动车撞倒李某的可能性。

李某存在左腿处淤青,背部挫伤、腹部肿痛等伤情,结合李某距离张某的电动车较近,又因当时张某并未拉手刹,再加上电动四轮车车身较轻,不能排除溜车碰倒李某的可能性。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主动交纳案款,李某也服判息讼。

 
来源:《天津政法报》2022.6.29第4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