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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受赠人不履行?法院这样判!
作者:高锴 周紫荆   发布时间:2022-06-30 09:28:07 打印 字号: | |

百善孝为先,注重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对母子因争夺房产对簿公堂,听起来就让人觉得伤感。然而,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件时有发生。近日,东丽区法院向社会通报了一起母子关于赠与合同的纠纷案。

该案中,原告贾某(母亲)请求依法撤销房屋赠与被告汪某(儿子)的行为,判令被告将房屋返还给自己。

据了解,涉案房屋所有权最初属于原告贾某,其因罹患癌症住院治疗两次。治疗期间,其与儿子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涉案房屋过户至对方名下,自己拥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至其去世,期间,汪某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母亲搬离涉案房屋,还需尽赡养义务等。

协议签订后,原告贾某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进行了变更,后双方因房屋居住问题屡屡发生纠纷,贾某还因此多次报警,称儿子在涉案房屋内闹事。

东丽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包括:原告贾某与被告汪某签署合同关系性质,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除斥期间。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可以认定二人形成了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协议的时间与原告起诉被告的时间间隔不足一年,被告汪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对原告贾某尽到孝敬、赡养义务,且根据报警记录,被告多次扰乱原告在涉案房屋内安宁居住的权利。

因此,原告提出的主张,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终,东丽区法院依法撤销原告贾某与被告汪某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被告汪某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至原告贾某名下。

 
来源:《天津政法报》2022.6.30第4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