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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妥善化解一起因“狗咬羊”引发的侵权纠纷
作者:糜廷玉   发布时间:2022-07-04 09:34: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葛沽法庭审结郭某诉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虽然刘某不认可“狗咬羊”事实,但承办法官在判决中充分释法明理,最大程度还原案件实体真实,最终双方认可法院判决,刘某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实现案结事了。

据了解,郭某在葛沽镇饲养羊,常在刘某承包鱼塘附近放养,刘某在其鱼塘处饲养了五、六只狗。2022年2月3日中午,郭某发现自己饲养的羊被数只狗追咬,羊群已跑散,并发现一只羊被狗咬死,郭某跟随着狗找到刘某处。后郭某与刘某父亲联系,经协商,刘某父亲向郭某赔偿了800元。同日下午,郭某报警,民警随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郭某发现另有羊受伤。2月4日清晨,郭某发现又有羊死亡,再次报警,民警发现郭某处另有两只羊死亡。郭某主张其另有六只羊死亡,并要求刘某赔偿,双方因羊的损失问题产生争议,故诉至该院。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难点在于刘某不认可“狗咬羊”的事实,郭某又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羊系被刘某饲养的狗所咬致死,故尝试调解结案。刘某辩称其鱼塘及院落附近常有其他人的狗及流浪狗出没,刘某投喂其饲养的狗食物时,其他人的狗及流浪狗经常过来吃食,其在郭某第一只羊死亡后已经进行了赔偿,不认可其他羊系被其狗咬死,不同意赔偿。

承办法官认为,郭某有羊被咬死系客观事实,如果仅因郭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羊系由刘某饲养的狗所咬的事实,就直接判决驳回郭某诉请,既不利于维护公民财产权益、平复情绪,又不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维护公平正义。因此,承办法官再次梳理案情并认为,2月3日郭某第一只羊被狗咬死后,刘某父亲并未否认郭某主张的其羊系被刘某饲养的狗咬死的事实,刘某本人亦未持异议,应认定刘某的狗对郭某的羊进行追咬,并导致郭某一只羊死亡。郭某在发现第一只羊死后才发现另有羊被咬伤,2月4日,公安民警在现场出警时确认又有两只羊死亡,刘某一方在场人员未提出不是其饲养的狗所咬,亦未提出系其他人的狗所咬。综合全案情况,郭某2月4日死亡的两只羊与第一只死亡的羊,系同一时间段被刘某饲养的狗咬伤,具有高度盖然性。虽然刘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系其他人家的狗和流浪狗共同所致,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刘某的该抗辩主张不予认定。因此,本案认定郭某2月4日死亡的两只羊系刘某饲养的狗所致,并判令刘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郭某两只羊死亡的损失1600元。郭某主张另有四只羊死亡,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承办法官在判决中充分释法明理,最大程度还原案件实体真实,在作出判决后,继续跟进双方情况,进行判后答疑,最终双方均认可判决内容,刘某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至此,案件圆满了结。

群众事无小事,虽然郭某几只羊死亡的损失并不是很大,案情并不复杂,但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举一反三,以小见大,才能真正实现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