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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买房毁约”代价大!
作者:高锴 张倩如   发布时间:2022-08-04 09:38:38 打印 字号: | |

大多数人购买房产的时候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和多方比较的,但还是会有一部分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后悔了,买房毁约赔了定金就完事了吗?可能没那么简单!近日,北辰区法院向社会通报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被判赔偿十万元。

2021年9月4日,卖家潘某、买家冯某和中介签订了房屋交易合同。潘某自愿出售房屋给冯某,冯某于当日支付给潘某3万元定金,同时卖家潘某向买家冯某支付房屋费用结清押金5000元,并向中介支付居间代理费1万元。

2021年11月5日,卖家潘某将案涉房屋的剩余贷款110万元全部清偿完毕。2021年11月24日,买家冯某告知中介因资金问题不再履行购房协议。

买家无故反悔,卖家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

庭审中,卖家潘某表示,买家冯某单方违约,导致自己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解除房屋交易合同,并要求买家冯某返还房屋费用结清押金5000元,赔偿中介费、违约金、律师费,扣除已支付的定金,共计154000元。
买家冯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中介表示,如合同解除,卖家潘某向中介支付的1万元中介费可退还。

北辰区法院天穆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冯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结合被告冯某的违约程度以及给原告造成的相应影响,酌定赔偿原告潘某违约金10万元,退还房屋费用结清押金5000元。关于原告潘某要求赔偿中介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中介表示合同解除后该费用可退还,潘某可与中介另行解决。

因此,扣除已支付的定金3万元,被告冯某仍应赔偿原告潘某7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冯某已主动履行。

购房是生活中的大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有所防范。房屋交易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反悔而造成违约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天津政法报》2022.8.4第4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