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舞本是一种“美”的运动,深受人们的喜爱,但因跳舞导致纠纷,进而大打出手,触犯刑律,实乃乐极生悲,自食苦果。近日,东丽区法院就向社会通报了一起因“舞”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该案中,被告人李某(化名)在本市某酒店门前跳舞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化名)发生口角。回到家中,李某耿耿于怀,始终无法咽下这口气。时隔几天后,当李某在上述地点再次遇到孙某时,情绪激动的李某用高跟鞋将被害人孙某胳膊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左侧尺骨远端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东丽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系初犯,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最终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