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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出轨赠与情人180余万元 妻子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
【每日新报】法院:扣除抚养费 返还115万余元
作者:常健   发布时间:2022-08-10 09:16:26 打印 字号: | |

丈夫苏某去世后,妻子刘某悲痛之际竟得知,丈夫生前一直与另一女子肖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子一女。200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苏某向肖某转账180余万元。近日,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妻子刘某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肖某辩称,苏某给付钱款有合法依据,是给一子一女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将其与妻子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支付给肖某,侵害了妻子刘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现妻子刘某要求被告将上述财产返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关于肖某应返还的财产数额,根据法律规定,丈夫苏某对两个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应支付其生活费和教育费。

参照本市2001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额,非婚生女的抚养费计算为36万余元;非婚生子的抚养费计算为33万余元。扣除上述抚养费后,肖某应返还刘某115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不能得到保护。

 
来源:《每日新报》2022.8.9第5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