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媒体聚焦
【天津政法报】法治护航新业态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新业态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作者:范文澜 吴玉萍 何玉琴   发布时间:2022-08-11 16:35:1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本市法院系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新领域新模式新交易案件,积极回应新业态经济司法需求。

日前,市高院从本市法院系统2019年以来审结的相关案件中,精心筛选并发布部分服务保障新业态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展现本市法院服务保障新业态经济发展的工作成效,切实推动新业态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谎称提高流量诈骗主播

2019年6月,张某在某直播平台向主播提出,可由主播按照低于直播平台礼物价格的金额向其支付费用,并谎称其会补齐差价,购买相应礼物向主播打赏,从而提高主播的业绩排名。

张某借此手段先后骗取4名主播信任,进而骗取钱款共计57700元,所骗钱款均被张某用于打赏该直播平台其他主播及个人消费等。同年7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张某赔偿了4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故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涉直播平台诈骗犯罪、保护直播从业者合法权益、维护直播行业良性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直播行业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发展迅速,各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主播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但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导致主播获取流量也越来越困难,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这一点实施诈骗。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直播从业人员,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参与竞争,切勿通过流量作弊等不当方式提高业绩排名,以免遭受意外的利益损害。


直播带货遇纠纷如何判定是否违约

某科技发展公司为给其经营的饮品做批量销售及品牌推广,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由某信息技术公司在直播平台上进行一场产品推广,推广费用46350元。双方共同确定了主播人选,并约定某信息技术公司须确保直播推广销售效果,如效果不理想,还应安排其他主播补播1至2场。

双方确认直播间活动内容为“原价169元,活动当天新客立减50元,页面价119元,再买一送一,到手价59元”。某科技发展公司于直播前向某信息技术公司全额支付了服务费。

直播当天,主播将产品价格直接陈述为“59元一小盒”,而直播间打出的购买链接显示为“119元一小盒,买一赠一”,实际购买时需付款119元,没有“59元一小盒”的产品购买链接。

某科技发展公司对直播效果不满意,要求予以补播未果,遂以某信息技术公司严重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直播合作协议》,某信息技术公司返还46350元服务费,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庭审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作协议。

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协议,系其自愿处分的行为,法院予以确认。价格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产品的重要考量因素,某信息技术公司安排的直播间在推荐某科技发展公司委托的产品时,将价格陈述错误,导致某科技发展公司期望借此推广产品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某信息技术公司也未按约定再安排其他主播进行补播,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已协商解除合作协议,人民法院结合协议的履行情况,判令某信息技术公司将服务费46350元全部退还某科技发展公司,驳回了某科技发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系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直播推广纠纷案件,促进直播带货行业良性发展的典型案例。当前,直播带货已逐渐成为商品销售的一条重要渠道。商家为推广、销售商品,与经营直播业务的公司或个人订立服务合同,通过其直播间推广、销售商品并支付相应报酬,直播方应当勤勉尽责,依约按照商家提供的商品信息和优惠活动方案进行推广、销售。

法官在厘清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某信息技术公司合理承担违约责任,保护了供货商家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审理,对直播带货业务依约规范开展具有积极引导作用,为企业创新经营发展方式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


以“直播权限”为噱头 71人上当

2017年5月至2019年2月,张某甲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谎称能办理开通淘宝直播权限、淘宝直播浮现权等业务。被害人与张某甲取得联系后,张某甲单独或伙同张某乙,使用张某甲提供的多个微信账号,以收取开通费、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张某甲共诈骗47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175925元;张某乙共诈骗24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71750元。

红桥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分别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假借开通“直播”业务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保护直播从业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随着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选择利用“直播带货”销售模式来吸引消费者、扩大经营,但由于许多“新入行”的从业者对该模式的运转流程了解不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在该案中,二被告人以能够为用户开通直播权限及办理相关业务为由,在9个月内向71名被害人骗得钱款24万余元。人民法院对其依法惩处,有力保障了直播商家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电商直播行业的良好发展秩序。


粉丝未达预定数返还部分服务费

天津某医疗美容公司与天津某文化公司签订《短视频代运营服务协议》,约定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7月15日合作期间,天津某文化公司为天津某医疗美容公司提供指定账号代运营及推广等服务,保证曝光推送浏览量,并在适当时机开通平台直播。账号上线后,保证平均每月新增粉丝“3w+”,预计一季度达到“9w+”,月度播放量“120w+”。

协议签订后,天津某医疗美容公司按约定支付了服务费用104000元,截至2020年7月15日,其指定短视频账号粉丝数显示为12931。天津某医疗美容公司以天津某文化公司代运营并宣传推广其短视频账号未达约定粉丝数量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服务费62400元及部分资金占用利息。

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天津某医疗美容公司与天津某文化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受合同约束,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经查,天津某文化公司完成了前期工作,产生了一定费用,但因未能达到约定粉丝数量,影响了天津某医疗美容公司的推广效果,故结合实际已完成工作量等因素考虑,酌情判令天津某文化公司向天津某医疗美容公司返还服务费4万元。

该案系人民法院合理确定违约责任,规范短视频平台推广服务商经营行为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迅速发展的网络短视频平台,为商家推广品牌带来了新的机遇,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与服务商合作,通过在短视频平台进行广告投放,扩大流量规模,完善品牌建设,实现业务增长。

该案的审理提示广大商家,在进行平台推广时,应当注意明确合同的具体指标,细化合同标的和履行期限,也提醒品牌推广服务商,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忠实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引发纠纷。

 
来源:《天津政法报》2022.8.11第3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