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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法院法官以案释法解读“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今晚报】维护头顶安全 还需守法善行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2-08-15 09:24:32 打印 字号: | |

天降横祸砸坏车辆,物业不能置身事外;从家里往外扔杂物,构成刑事犯罪……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南开区人民法院法官以案释法,通过两个案例引导公众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有效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案例一

汽车被砸谁该负

张某系某小区3号楼102号住户,郑某、高某、齐某、胡某和田某、吴某分别为同楼另一侧201号至601号房屋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某日张某报警称,其名下小轿车在101号房屋护栏外被人高空抛物砸坏。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未能查到具体侵权人,故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郑某、高某、齐某、胡某和田某、吴某及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5万余元等。

案件受理后,法院干警多次前往案涉地点实地调查,并向公安机关调取掉落物残片、现场照片、走访录像等证据;此外,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告知他们应积极提供见证人、监控录像等证据线索,以便确定实际侵权人。庭审中,201号至601号房屋住户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无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物业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停车位置不属于物业规划停车位。同时,各被告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张某的车辆系在案涉楼下被砸。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案发当日的天气状况、掉落物在车顶和周围形成的痕迹、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张某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存在高度可能性。结合停车位置、车顶被砸位置以及101号房屋一侧二至六层阳台护栏的位置关系,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限定在101号房屋一侧的二至六层较为合理。六层住户吴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不在此居住,且其阳台护栏底部和下部均安装有一定高度的铁丝网,应当排除其存在抛物、坠物的可能性,故吴某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张某将案涉车辆紧贴一楼阳台外侧停放,该位置并非物业公司规划的停车位,且在本次事故之前,相同位置已发生过物品掉落的情况,张某在明知存在物品掉落风险的情况下,仍长期在此停放车辆,应对本次车辆受损承担一定责任。物业公司未能在物业管理和服务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尤其是事发地无监控设备,这也是本案无法查明实际侵权人的重要原因;张某停放车辆的位置并非其规划车位,但其亦未加以制止和管理,其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一定失职。最终,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综合认定后,法院判决:张某自身存在过错,承担30%的责任;201号至501号住户各自就车辆维修费用承担10%的补偿责任;物业公司未能在物业管理和服务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高空抛物、坠物损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物业服务企业在维护写字楼、住宅区、酒店式公寓等各类楼盘的正常秩序,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民法典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承担规定,引导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注意采取相应安全保障和防范、监控措施,对化解高空抛物这一城市顽疾具有现实意义。

本案采用经验判断规则,通过排查录像、实地查看、走访调查等方式,结合其他证据确定损害事实发生,依法厘清各方民事主体责任承担比例,保障被侵权人合法权益。本案的依法公正审理,有利于引导公民树立正确行为规则,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增强公众社会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同时,法官以案释法,教育引导物业企业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全面履行职责,面对高空抛物隐患切莫袖手旁观。


案例二 

高空抛物构成犯罪

被告人住在某小区六楼,某日饮酒后,在其住所内向紧临的公共道路抛掷酒瓶、砖头、墩布把等杂物,将停放在道路旁的一辆汽车砸坏。路人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将其传唤到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故意高空抛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说法:维护头顶安全离不开守法与善行,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构建离不开全体公民遵守社会公德、履行公共安全义务。依法严惩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治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的直面回应,对于有效预防、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用正向价值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今晚报》2022.8.13第5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