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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四个案例入选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06 15:32:03 打印 字号: | |

日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作用,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权益的氛围,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天津市委政法委、市妇联共同发布2022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天津法院系统共有4个案例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1.面对女童无人照料 多方合力助娃回家(承办单位:和平法院、和平区妇联)

2.“人情味”判决 为孩子撑起遮风挡雨的伞(承办单位:津南法院、天津二中院)

3.女工怀孕就辞退 劳动赔偿没商量(承办单位:和平法院)

4.多部门联动助力化解心结 家庭教育指导唤回父子亲情(承办单位:河北区法院、河北区妇联)

 

案例一

面对女童无人照料 多方合力助娃回家

——张某某与张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小萌系生父母非婚生育。2017年10月,小萌母亲与张某(小萌继父)结婚后,小萌随母亲及继父张某共同生活。2021年5月,小萌母亲因夫妻矛盾带小萌另居他处,张某独自抚养二人的两名婚生子女。后母亲下落不明,六岁的小萌生活无着,幸被好心人及时发现,将情况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几经查找,联系上在天津生活的小萌姥爷张某某。得知外孙女一人在异乡,张某某及时将小萌接回天津家中照顾。但小萌户口如何解决却成了大问题:因生母失联,无法正常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若不及时落户,将影响小萌当年入学。着急的姥爷张某某找到和平区妇联求助,区妇联立即与区教育、公安部门沟通,了解详细政策及办理难点,各有关部门克服困难,通力合作,及时为小萌办理了准迁证明。

考虑到生母、生父、继父均未亲自抚养小萌,而实际抚养人姥爷张某某并无监护权。为切实保护小萌的合法权益,更好保障小萌今后的生活、学习,在妇联及公安部门的建议下,小萌姥爷张某某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张某(小萌继父)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指定自己为小萌的监护人。

受案后,和平法院第一时间看望了小萌及其姥爷,听取小萌姥爷对照顾小萌的意愿,了解小萌姥爷的身体、生活、居住等各方面情况,对其能否照顾小萌、为小萌提供稳定的生活条件作出评估,同时向小萌了解近期与姥爷生活的融洽程度,以及是否愿意与姥爷继续共同生活的想法。随后,法官又与小萌生父取得了联系,小萌生父书面同意指定小萌姥爷为监护人。

 

裁判结果

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萌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申请人张某作为继父,与小萌共同生活期间形成抚养关系,对小萌有监护权。但鉴于在家庭共同生活中,主要系小萌生母日常照顾子女,在夫妻二人分居后,张某未能及时发现小萌失管并履行监护职责,且其现有两名四岁的子女需要抚养,无力对小萌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小萌随张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张某某为其提供了稳定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生活保障,对其生活起居进行了悉心照顾。综合小萌母亲下落不明,生父和继父均同意指定张某某为监护人的实际情况,从最有利于小萌成长,最大限度保护小萌今后生活、教育、安全等方面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当庭宣判:撤销张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小萌的外祖父张某某为监护人。


典型意义

“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近年来,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平区妇联、法院、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发挥联动合力,制定了多项维权机制,其中联席会议制度、专项专案协商制度在推动重大疑难复杂妇女儿童维权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本案中,各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区妇联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从中联系协调,并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小萌进行心理测评和疏导,持续对小萌家庭生活和学习情况跟踪回访;区司法局为小萌姥爷提供法律援助,使得案件顺利进行;区法院为案件开通绿色通道,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速立速审速裁;公安和平分局及时核查提供相关当事人信息,并于判决生效后,为小萌办理落户,使小萌顺利完成了入学手续;区教育局在小萌入学后,及时安排学校老师进行家访,在学校给予小萌关心关爱,保障其受教育权利,充分体现了执行政策的力度、为民服务的温度,使失管未成年人重获安定生活。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根据该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案中,小萌虽有多位法定监护人,但其母亲下落不明,生父不履行监护职责,继父张某在小萌面临危困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尽到监护职责,同时,张某还需要独自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三位第一顺位监护人均怠于或无力履行监护义务。在本案申请人仅申请撤销一位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法院充分尊重相关方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及时解决未成年人现实生活困境的目的出发,撤销部分监护人资格,指定能够行使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解决了小萌的监护难题。

 

案例二

“人情味”判决 为孩子撑起遮风挡雨的伞

——某银行诉小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小佳的父亲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借款55万元,并且以其个人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小佳的父亲不幸因病去世。因借款到期后未能全额还本付息,2020年7月,银行将年仅六岁的小佳和她的母亲、奶奶诉至法院,要求在涉案房产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小佳和母亲、奶奶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对小佳父亲的欠付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并使小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承办法官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后,决定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调查。走访的第一站,法官一行来到了小佳的家中。在谈话中,小佳的母亲数度哽咽,坦言小佳的奶奶已经多年未与其来往,关系早已疏远,而且在小佳父亲去世后,奶奶也明确表示放弃了继承。现如今,小佳父亲的去世对他们的家庭打击巨大,虽然小佳母亲有工作,但收入微薄,一人拉扯年幼的女儿,举步维艰。在安抚好小佳一家的情绪后,办案人员又马不停蹄地赶往下一站。为了避免小佳陷入其父亲债务反复的诉讼与执行程序,法官主动依职权核查小佳父亲的遗产。经网络查控和现场调证,查询到小佳父亲曾在九家银行开立账户,但余额很少,其主要遗产为已被抵押的涉诉房屋。

 

裁判结果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小佳父亲与原告天津某银行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于小佳父亲所欠天津某银行的债务,小佳一家应在继承其遗产的范围内予以清偿。但鉴于小佳系未成年人,根据查明的被继承人遗产情况、小佳母亲的收入水平,从有利于保障小佳今后生活的实际情况考虑,判决为孩子至成年预留必要的生活费后再清偿债务。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津南法院专门派人前往小佳家中当面告知裁判结果,关心询问小佳的学习生活情况,并为小佳送去生活和学习用品。在了解到小佳父亲还存在其他债务问题时,法官们又为当事人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同时,建议小佳的母亲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修复小佳与奶奶的亲情。


典型意义

一幢房屋,是一份借款合同中的抵押物,更是一个家庭遮风避雨的场所。一纸判决,是一份释法明理的总结,更是当事人生存权益的保障。

遗产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同时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不能仅继承财产权利,而不继承财产义务。《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因此,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本案原是一件“谁借钱,谁还款”的小事,但实际也是关系一个孩子、一个家庭生存权益的大事。办案法官积极探求法律条文深处所蕴含的人文精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设定的遗产必留份制度,判决在小佳父亲的遗产中优先为小佳留存自小佳父亲死亡至小佳成年的生活费用,剩余遗产再行负担债务,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

 

案例三

女工怀孕就辞退 劳动赔偿没商量

——王某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女)于2018年4月入职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按月向王某支付工资。2019年4月,王某怀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即微信告知王某“直接休息就行了”,将王某移出微信工作群,予以辞退。王某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和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令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但对方在电话中拒绝提供公司送达地址。法院在按照原告提供的经营地址邮寄送达后,被拒绝接收。法官前往公司地址直接送达,亦无人负责接收。针对被告公司这种故意逃避情形,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后,缺席进行了审理。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王某提供的考勤机打卡照片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支付工资的事实,可以认定王某作为劳动者实际接受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王某提供的劳动是连续性的,足以认定王某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王某入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王某在孕期非因过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综上,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其他各项应支付费用共计4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孕期妇女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劳动权益的实现,是女性获得家庭尊重和社会价值的重要基础,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男女都应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但是基于妇女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还需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进行特殊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现实中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产等原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知悉王某怀孕后,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严重侵害了孕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人民法院从有效解决就业歧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依据和程序进行严格审查,从而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判决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法对孕期女职工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予以有效弥补,有利于鼓励孕期和有怀孕计划的女职工积极行使合法权利,对国家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有:一是消除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是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全社会的责任。《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有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企业责任,不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否则将为此承担相应责任。二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基础,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工资待遇等方面将面临较大困难。劳动者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有法律和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好相关凭证、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利主张无法实现。三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任何人都有义务积极配合,“掩耳盗铃”式地逃避诉讼,非但不会达到目的,还将失去依法抗辩、提交对己有利证据的机会,最终将可能承担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四

多部门联动助力化解心结 家庭教育指导唤回父子亲情

——对犯罪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


基本案情

小天2003年出生于广西,初中肄业后来到天津。2022年3月,小天因在天津市、河北省等地参与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照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河北区法院对被告人的父亲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庭审后,河北区人民法院、河北区妇联、区妇女法律心理帮助中心共同对小天的父亲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指导之前,河北区法院、妇联和妇女法律心理帮助中心积极对接、密切联系,妇联工作人员主动向案件承办人了解基本案情,双方通过社会调查进一步掌握了小天的家庭背景以及成长历程。小天父母早年离异,父亲获得小天的抚养权,但多年来,父亲未能充分履行监护人职责,对其疏于管教。由于父子之间缺少有效的家庭教育及沟通,双方的误解、矛盾逐步加深,最终导致小天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小天结识了犯罪人员,在不正确的价值观驱使下误入歧途,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小天父亲直到被司法机关联系上,才知道孩子触犯了法律。河北区法院、妇联和妇女法律心理帮助中心就该案多次沟通,详细分析了犯罪成因,针对小天家庭教育缺失的根源,制定了一套多维度的教育指导方案。

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小天父亲一开始很茫然,甚至有点紧张恐惧,对于教育指导人员的询问多以沉默回答。看着他紧张又内疚的眼神,心理咨询师主动和他聊起了日常生活,在轻声细语间卸下了他的心理包袱,使他从茫然紧张开始默默流泪,最后痛哭流涕,意识到自己对孩子疏于管教,缺乏关爱,非常内疚。经过家庭教育指导,小天的父亲表示会切实履行起监护职责,以后将会多关心孩子,不放弃孩子,随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育缺失息息相关。特别是青春期阶段,未成年人与父母沟通缺乏,极有可能导致孩子误入歧途。本案就是家庭教育缺失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小天的父母早年离异,小天初中辍学后自己外出打工,在金钱至上的错误观念驱动下,结识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因小天的父亲与小天沟通较少,平时对小天的关心也不够,导致小天受人指使,走上犯罪的道路。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把“子不教,父之过”这一传统道德理念上升为法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看到自己身上的优点和特长,帮助其改变不劳而获、走捷径的思想,切断和社会不良人员的接触和诱导,为孩子的成长之路保驾护航。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一部新实施的法律,其在落实、执行等多个方面都需要进行有益的探索。河北区人民法院、妇联和妇女法律心理帮助中心积极联动,努力搭建家庭教育指导协作机制,及时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家庭教育缺失问题,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落实家庭教育责任,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有效确保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见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