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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一站式建设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2-07 14:16:21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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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中院“诉前调解+司法确认”,让巨额纠纷零成本化解

——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康旅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

2.滨海新区法院巧解物业纠纷,“小菜地”变“大花园”

——某物业服务公司与小区业主排除妨害纠纷

3.河东法院全流程加速,打造金融司法服务高地

——天津某商业银行与1000余名持卡人信用卡欠款纠纷

4.南开法院开通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筑牢人身安全“防火墙”

——高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

5.东丽法院多方协调联动,巧解邻里纠纷

——某小区业主邻里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6.西青法院引入商事调解组织,为多元解纷注入新力量提供新方案

——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7.北辰法院延伸职能促和解,上下联动解纠纷

——天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400余户业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8.静海法院搭建法官工作室,创新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新路径

——张某某与董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9.蓟州法院运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巧解农户、承包户、合作社土地承包纠纷

——某农作物种植合作社与某村农户及承包户合同纠纷

10.铁路法院非诉解纷解民忧,巨额行政赔偿争议实质化解

——邓某某与某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纠纷


三中院“诉前调解+司法确认” 让巨额纠纷零成本化解

——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


【案例要旨】融资租赁是与实体经济联系密切的金融交易形式,在解决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外部经济环境日趋复杂,特别是疫情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企业违约率逐渐增高,融资租赁纠纷随之增多。此类纠纷往往标的额大、类型多样、当事人分散,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会消耗合同当事人大量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予以解决,能大幅降低企业解纷成本,助力我市融资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2022年9月,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承租人某投资有限公司未依约付款到三中院起诉。经审核材料,三中院法官了解到该2起纠纷均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所涉公司多在外地,标的共计2.88亿。考虑到该纠纷案情较为清晰,且当事人有协商解决意愿,但均担心调解难成功或调解协议难执行,三中院法官主动向其释明“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程序,告知其本院设有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凭调解协议向我院申请司法确认,打消了当事人顾虑,促使其选择诉前调解。三中院诉调对接人员当即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2起纠纷一并委派给对此类纠纷调解具有丰富经验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并持续跟进调解进度,得知纠纷还涉及承租人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后,主动指导调解组织先与承租人确定好调解协议内容,再由其协助说服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有效缩短调解时长。9月底,该2起纠纷调解成功,顺利达成调解协议。10月,调解协议主体向三中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三中院法官当场受理,详细审查调解协议及相关材料,核实协议履行情况,发出首份“诉前调确”号民事裁定书,以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方式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保障协议履行。

【典型意义】该案例是突破制约中级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机制运行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三中院积极探索运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新模式化解纠纷的实效。该案例中,根据202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申请司法确认条款,三中院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纠纷首次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法律强制力,有力破除了此前因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只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调衔接不畅、大额纠纷调解效果不佳的僵局,实现“零诉讼费”化解巨额纠纷目标,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同时,该案例也充分体现出三中院打造行业性、专业性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积极作用,能针对纠纷类型特点,提供精准高效调解服务,做到“类型纠纷专业解”,显著提升解纷质效。


滨海新区法院巧解物业纠纷 “小菜地”变“大花园”

——某物业服务公司与小区业主排除妨害纠纷


【案例要旨】随着城市化率提高,物业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且因涉及群体广、关注度高、新情况新类型多,审理难度较大。滨海新区法院坚持把调解工作做精、做深、做透,下大力气解决群众身边的烦心事、揪心事,推进社区良治、善治,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基本案情】某物业项目是一个全别墅小区,小区绿地有个拖了三年之久的“老大难”问题。一位业主种菜兴致高,不仅将菜种满了自家院子,还种到了公共绿地。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劝说,但业主拒不配合且情绪十分激动,公共绿地被侵占长达三年时间都没有得到解决。滨海新区法院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在法庭法官的指导下形成了调解方案。调解员积极与业主联系,与其耐心沟通。同时为提高调解效率,调解员实行一线工作法,主动到小区与业主面对面谈心、释法、疏导。最终,该业主认识到小区环境好,不能被自己的“小菜地”耽误了,主动提出铲除菜地,恢复公共绿地。后物业工作人员在这块绿地上种上了颜色各异的月季花,这位业主则成了月季花园义务园丁,小区重新恢复了往日的环境优美、绿意盎然,还多了一片多彩的月季花园和一位义务园丁。

【典型意义】近年来,小区公共绿化用地被占成了小区治理难题,扰乱了小区的整体居住环境,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又因违规占用公共用地业主的调解意愿较低,导致该类纠纷处理难度较大。该案调解过程中,滨海新区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融入市域社会治理大局,采用“指导法官+特邀调解员”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邀请群众经验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加入调解队伍,深入群众做好群众工作,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诉前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指导,化解矛盾纠纷时解法结、解心结,达到“1+1>2”的效果,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河东法院全流程加速 打造金融司法服务高地

——天津某商业银行与1000余名持卡人信用卡欠款纠纷


【案例要旨】河东法院贯彻落实最高法院一站式建设工作部署,立足本院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多元解纷+在线服务”机制,通过引入专业化调解组织,推进批量案件要素化、智能化审理,完善诉前调解和速裁程序对接等措施,快速、便捷、低对抗、低成本地解决了大量民事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天津某商业银行就1193件银行信用卡纠纷案件向河东法院申请立案。该批信用卡纠纷案件为持卡人长时间不履行还款义务,持卡人分布地域广,涉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和直辖市,单案欠款在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数额较大,截至2021年8月31日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总标的额已达2.48亿元,单案平均20多万元。同时银行方面提出,希望在年底前案件前能够执行结案,方便银行作出账目处理。

河东法院从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优化金融企业的营商环境角度出发,建立由主管副院长牵头,立案庭负责,经验丰富的法官和辅助人员组成的工作团队。在诉前阶段,引入天津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等第三方调解机构、送达机构,借助其专业优势,通过在线方式诉前化解了一批案件,同时对其它案件初步确定了送达地址和大部分被告的诉求,为其后批量立案、送达、开庭、宣判、执行打下坚实基础。在诉中阶段,河东法院组织力量,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证据,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对案件的事实要素进行了提取,采取合并同类项的方法,对案件进行打包分类,使同一庭审批量开庭的案件高度同质化,降低了庭审的工作量;制定了统一开庭笔录、司法文书模板,通过信息系统将非标准要素自动引入文书模板,自动批量生成文书,实现诉前、诉中、执行的各种程序性文书自动生成,极大减少审判人员工作量,提高了文书的准确性。

在审判团队、调解机构、送达团队的通力合作下,全部案件(除10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并上诉的外)年底前全部审结、执结。审判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仅用25.7天,其中其中112件案件诉前解决,进入执行程序前,已有231名持卡人还款327.53万元,截至目前全部案件回款2千余万元,回款率近10%,大大高于同类案件平均水平。

【典型意义】河东法院充分运用一站式建设工作成果,调判结合、线上线下结合、法院审判力量和社会资源参与结合、科技助力和埋头苦干结合,优质高效地处理了该银行信用卡纠纷系列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工作中,河东法院立足于服务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司法效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发挥了审判职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作用。


南开法院开通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筑牢人身安全“防火墙”

——高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


【案例要旨】家庭暴力不仅会给受害人带来身心上的痛苦,对家庭也会造成难以磨灭的伤害,甚至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南开法院开通“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快审快结,及时高效约束家庭暴力行为,对施暴者扎紧行为“紧箍咒”,为受害者筑牢权益“防火墙”。

【基本情况】张某(女)与高某(男)系夫妻关系,张某因遭受高某殴打,于9月24日向南开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南开法院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及时立案。法官收案后当日即围绕申请事项及相关情况对张某进行询问,并立即向派出所调取遭受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随后,法院传唤高某到庭接受询问。经过全面详细调查,法院认定张某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充分,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向当事人送达。法官自收到案件到依法作出裁定用时不到24小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与区妇联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借助双方共建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机制平台,与社区调解员共同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在对高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严厉训诫的同时,分析家庭矛盾产生的原因,引导双方正确处理家庭事务。经过充分释法析理,高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并高度肯定法院和区妇联所做工作,张某送来感谢信,对法院及时、高效保护其人身安全并真情化解家庭纠纷表示由衷感谢。

【典型意义】这是通过南开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快审快结、及时保障申请人人身安全的首次尝试,取得良好效果。南开法院联合区妇联,扎实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创新开通“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同时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依托与社区、妇联构建的多方联动合作机制,积极调解,治病除根,展现司法作为,以实实在在的司法为民举措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彰显司法温情与人文关怀。


东丽法院多方协调联动 巧解邻里纠纷 

——某小区业主邻里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例要旨】随着城市化率提高,邻里纠纷也日益增多,且因涉及群体广、各方矛盾利益冲突严重等,审理难度较大。东丽法院始终坚持探索把多元解纷工作与传统审判工作有机结合,以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作为衡量自身工作的标准,以切实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某小区独居居民王某患有精神二级残疾,因其居住的204室卫生间严重漏水,导致同楼居民裴某居住的104室卫生间无法正常使用,进而导致整栋楼居民卫生间长期停水,“水荒”一发不可收拾。驻地派出所、居委会、民政等部门多次尝试调解,均因王某拒不配合而未能成功,裴某遂将王某及房屋产权单位诉至法院。 

东丽法院审判团队立即行动,前往王某家中送达应诉手续,虽多次说明身份,但王某始终不肯开门。听说王某的姐姐会不定期前来看望,团队又马不停蹄地调取了王某及其监护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经查,王某的监护人系其母刘某,团队人员先后三次前往刘某在市区某区的家中,但刘某均未开门。后了解到刘某年事已高,无自理能力。如果按正常程序启动一个被告行为能力及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只此程序大概需要三个月左右。而后才能进入本案的审判程序,裁判文书生效后才可进入执行程序。

为使案件尽快解决,审判团队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动员户籍社区、驻地社区、产权单位共同解决。工作方案确定后,首先组成了由庭长许洪霞担任审判长,抽取具有居委会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周梅共同组成合议庭。通过做工作,王某的家属到庭参加了诉讼,并委托了代理律师。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对维修方案进行了讨论,最终确定了维修方案。

此时,维修过程最大的障碍浮出水面——患有精神残疾的王某不肯开门配合。审判团队与驻地多个部门和原、被告共聚一堂,反复进行沟通协商,最终敲定了联合行动方案。驻地居委会为王某提供临时住所,以解决其居住和安全问题法院、公安、居委会等部门联合将王某送至临时住所,并配合王某家属对其做好安抚工作,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施工。经审判团队与庭、院长商量,确定与居委会、楼内居民、产权单位共同协商维修方案,对涉案房屋所在楼栋上下水管道统一进行更换,由居民适当出资、产权单位出具大部分资金并进行维修施工。联合行动当日在多部门努力下王某终于离开204室顺利搬入指定住处。维修工人立即开始作业,棘手的“水荒”难题宣告解决。

【典型意义】邻里纠纷不仅是邻居间的小矛盾、小纠纷,更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人民法院化解邻里纠纷不能就案办案。处置不当,简单的邻里纠纷则可能演变成严重的群体性矛盾。该案化解过程中,东丽法院坚持多元解纷工作思路,将“非诉解纷”与“诉中调解”相结合,邀请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居委会深度参与调解工作,多部门协调联动保障矛盾化解全流程。用共赢可行的解纷方案,替代机械冰冷的一纸文书,实现了维护法律尊严与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平衡,展现出新时代人民法院不忘初心、为民解忧的时代光芒。


西青法院引入商事调解组织 为多元解纷注入新力量提供新方案

——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西青法院在大力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过程中,主动求变、积极创新,结合实际引入市场化调解组织,有效解决制约诉前调解进一步开展的经费保障问题,为多元解纷注入新的力量,为纠纷化解提供了新方案、新选择,工作成效初步显现。

【基本案情】被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因其承建某市棚改及市政EPC项目,与申请人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三方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建材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所欠混凝土货款达13905164.4元。申请人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拟提起诉讼。立案庭工作人员向其释明诉前调解能够尽早化解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所出具的相关文书同样有强制执行力等优势后,申请人决定申请进行商事诉前调解。

本案委派至西青法院驻场市场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由于被申请人给出的分期付款方案与申请人的要求差距较大,且双方对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达成一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此时,对接本案调解员的审判团队及时介入,对调解员给予业务指导,并进行联合调解。针对分期还款方案,审判团队对双方方案做折中处理,引导当事人共同做出让步,最后达成还款方案。针对违约金的不同主张,审判团队耐心地做被申请人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案件标的额高是违约金高的事实基础,即使在诉讼程序中申请人的违约金主张也较大可能得到支持,与申请人以现方案达成调解是较为有利的选择。最终,双方达成分期付款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商事案件市场化调解的典型案例,西青法院对诉前调解案件采取调解组织嵌入审判团队的工作方式,从案件委派给市场化调解组织开始,就有固定的审判团队与调解组织对接,直到案件处理完毕。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针对具体案情向法官进行法律咨询,法官给予业务指导,必要时可以联合调解。调解不成,继续由同一审判团队进行审理。本案的成功调解,一是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该案件申请人急于回款,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能够更加快速解决纠纷,调解员在收到案件后快速响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调解并进行司法确认,相比诉讼程序更加高效快捷地保障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调解组织的收费标准低于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标准,并且在此基础上仍然可以再次进行协商。调解不成不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在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成本低于诉讼成本。本案中,与进入诉讼程序相比,诉前调解程序为当事人节省费用达5万余元。三是保证了调解效果。由办案法官从专业角度帮助调解员分析法律关系,提出专业建议,拓宽调解思路,并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把关,实现了多元化解资源整合和机制共振,更好保障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北辰法院延伸职能促和解  上下联动解纠纷

——天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400余户业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例要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往往涉及人员众多、社会敏感度高,又切实关乎百姓民生。北辰法院以已决案件为切入点,以未诉案件为突破口,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与区司法局共同协作,促成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和解协议,就地化解了开发商逾期交房系列纠纷。对于案情相对复杂的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系列纠纷,北辰法院将相关情况上报天津高院后,通过与天津高院上下级法院联动化解,该系列纠纷的多元化解工作也取得实质性成果。

【基本案情】位于北辰区双街镇某房地产项目,开发商系天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项目分四期开发,其中一期业主有872户,自2019年3月,北辰法院陆续收到该房地产项目一期业主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房系列案件。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交房,后2019年1月15日被告通知原告交房。依照双方合同约定,除遇不可抗力外,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的已付款利息及相应的违约金。该系列案件涉及大量购房人群,群体性诉讼比例较高,开发商以逾期交房系环境治理影响施工为由进行抗辩,双方矛盾突出,案件争议较大。

北辰法院前期共计受理案件343件,诉讼中判决271件,上诉至二审法院后均维持原判,调解72件,上述文书开发商已全部主动赔偿到位,未进入执行程序。对于其余尚未起诉的业主,北辰法院以已决案件为切入点,以未诉讼案件为突破口,做到关口前移,源头化解纠纷,努力把纠纷化解在家门口。2020年4月,北辰法院邀请北辰区司法局参与,在该小区开展“多元化解纠纷,落实诉源治理”逾期交房纠纷和解活动,按照前期法院已生效判决书的裁判标准,现场指导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和解协议,十天的时间,签订和解协议316户,最终诉前化解纠纷400余户,有力推进诉源治理,实现了风险防范在源头,矛盾化解在基层。

2022年5月,北辰法院陆续收到该项目四期业主起诉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系列案件。四期项目楼盘已于2020年开始将房屋分批交付业主,但因开发商未办理初始登记导致业主迟迟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内多次与开发商沟通无果后,四期业主到我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其办理初始登记及权属转移登记。

因该系列案件涉及人员众多、社会敏感度高,且开发商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原因复杂、房地产纠纷又切实关乎百姓民生,北辰法院经认真研判后认为该系列案件通过多元解纷方式更有利于便民高效且从源头上化解纠纷。在多元解纷过程中,北辰法院一方面积极联系区住建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了解案件情况,另一方面将该案相关情况上报了天津高院。天津高院收到报告后对该系列案件高度重视,多次联系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并多方进行协调。经过天津高院与北辰法院上下级法院联动化解以及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共同努力,目前四期业主已经可以陆续至区不动产中心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该系列案件多元化解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

【典型意义】该系列案件是人民法院以类型化、群体性纠纷为突破口,多措并举有力推进诉源治理的典型案件。在处理该系列纠纷案件过程中,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工作思路,通过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上下级法院联动化解等方式,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在坚持维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切实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辖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该系列纠纷的妥善处置,避免了矛盾的扩大、激化,实现了风险防范在源头,矛盾化解在基层,也是人民法院高站位主动作为,坚持系统观念,坚持人民至上,以实际行动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生动体现。



静海法院搭建法官工作室 创新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新路径

——张某某与董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例要旨】静海法院成立“宫会新法官工作室”,联动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基层单位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诉前调解工作。工作室秉持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工作宗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建立“指尖上的微法庭”,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辖区道交纠纷收案数量逐年下降,当事人诉讼成本大幅度降低。

【基本案情】2019年8月3日,张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横过道路的董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双方车损,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某与董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董某某在静海区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肋骨多发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因董某某已丧子,居住在女儿家,其女婿2019年底来院咨询,准备申请诉前鉴定,经咨询鉴定机构,鉴定需6个月恢复期届满后方可进行。

2020年1月中旬,董某某因其他疾病住院,经诊断,其已罹患癌症晚期,其女婿再次来院讲明目前情况,宫会新法官工作室立即指导其准备相关材料,同时联系保险公司法务人员,通过微信传送了所有证据材料。此时,正值疫情期间,保险公司居家办公,法务人员马上联系相关领导,表示疫情期间特事特办,但须有鉴定意见书才可以调解,对方司机也表示同意该意见。2月5日,鉴定机构受理该鉴定申请,2月10日即将鉴定意见书送到法院。

宫会新法官工作室立即组织开展调解工作,2日内即促成各方达成调解方案,张某某同时表示垫付的医药费10000元,留给董某某2000元做为营养费,诉讼费也由其承担。2月13日,法院出具了调解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各方当事人,保险公司马上将款项分别打入双方银行卡。后得知,结案后第三天董某某离世。

【典型意义】宫会新法官工作室坚持一案一策,创新快速解纷模式,快马加鞭便利特殊人群维权。本案董某某在住院期间又检查出已患癌症晚期,生命倒计时。正值疫情严重线下诉讼受阻时期,工作室法官与时间赛跑,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张某某、保险公司、鉴定机构进行沟通协商,最终仅用十一天的时间完成接受材料、启动鉴定、协商调解、出具文书等多个环节。保险公司在接到文书后立即将赔偿款打入董某某账户,避免了因当事人死亡等待继承人参与诉讼的复杂程序,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自2017年7月法官工作室成立至今,工作室共办理交通事故诉前鉴定2232件;诉前调解案件743件,审查交通事故案件立案材料4000件,进行诉前保全375件,每年解答诉前咨询千余次,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蓟州法院运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 巧解农户、承包户、合作社土地承包纠纷

——某农作物种植合作社与某村农户及承包户合同纠纷


【案例要旨】涉农案件在近年来逐渐增加,其中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为主要受案类型,且该类案件多为涉众诉讼,在进入法院前已经经过当地政府多次调处无果,审理难度大。我院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对79户农户、18户大棚承包户、合作社等三方,调处了系列土地承包纠纷,兼顾了各方利益,充分发挥诉源治理优势,彻底化解了矛盾纠纷。

【基本情况】天津某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将其从某村民处流转的土地承包给与马某某等18户经营食用菌大棚,并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协议签订后,承包户按时给付承包费,但自2021年起承包户未按时支付承包费,造成合作社无法支付村民土地流转费用。马伸桥法庭充分发挥诉讼服务站职能作用,积极介入并进行初步研判,因该案属于涉农纠纷,且涉及人数多,法庭高度重视,委派诉前调解团队进行诉前调处。法官第一时间了解了案情,并实地到大棚现场查勘,查明基本情况后开展调解工作。各承包户表示自2021年初新冠疫情爆发以来,食用菌菌棒成本增高,加之交通管制,原销往各地的食用菌滞压。目前尚在经营的大棚均属亏本状态,有些承包户甚至无力经营,将大棚闲置。79户村民因合作社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到涉案乡镇多次信访,后经涉案乡镇分流到多元调解中心仍未化解矛盾。合作社以各承包户未按时支付承包费造成无力支付土地流转费用为由抗辩。为尽快寻求解决办法,稳定群众情绪,法官多次走访了大棚承包户,充分了解各承包户拖欠承包费的原因。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使得合作社可以追回承包费,按期支付村民土地流转费用,又能考虑到大棚承包户的现实经营状况,成为案件关键。最后经过研判及沟通,采取了合作社+大棚承包户、合作社+村民合并调解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与多元调解中心、村委会配合按照“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方式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在协议履行阶段,承办法官团队协助合作社当场为农户兑现承包费。同日,18户大棚承包户也将承包款依约给付了合作社,三方纠纷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涉农纠纷案件中,一般涉及基层政府、村集体、农户和涉农企业等主体,农户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在拟订合同中存在合同用语不规范、内容不严密,合同签订不细致、审查不严格。加之部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意违约。在出现纠纷时,诉讼能力较弱,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人民法院审理涉农案件要真正做到高效、便民、利民,就要充分利用诉前调解、上门立案、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等多种解纷方式,以化解矛盾为出发点,让纠纷软着陆。该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情复杂,涉及多方利益,处理起来非常棘手。79户农户、18户大棚承包户、合作社三方最终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化解纠纷。一方面,减轻了群众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辖区稳定;另一方面,法庭干警与司法所、村委会三方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充分发挥诉源治理优势,彻底化解了矛盾纠纷,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该案例是蓟州法院诉源治理工作的典型案例,也是深化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成果。蓟州法院今后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司法为民,深化诉源治理,进一步创建“无诉讼乡村”实践,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铁路法院非诉解纷解民忧 巨额行政赔偿争议实质化解

——邓某某与某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纠纷


【案例要旨】面对案情复杂、涉及巨额赔偿且信访风险较大的行政赔偿争议,法院充分利用多元解纷框架,提前介入,组织调解,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机制作用,在释法析理的基础上,争取双方达成和解,促进争议实质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情况】2004年起,倪某某在某公司压延车间从事放射性岗位工作。2014年3月,倪某某被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后于2020年3月因医治无效死亡。2017年7月,倪某某曾以某行政机关为被告、某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4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自2009年至2013年底未对该公司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倪某某死亡后,邓某某(倪某某之妻)、倪某(倪某某之子)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某行政机关、某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28557.23元。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详细评估,认为本案社会关注度较高,由于倪某某及邓某某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情绪激动,存在严重信访隐患。同时,因本案涉及民行交叉问题,一旦立案,行政案件可能长期无法结案,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实现,基本生活难以保障。考虑到上述情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依据《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环保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方案(试行)》,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释明诉前化解的程序优势,缓解邓某某对立情绪,最终当事人同意通过诉前化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为行政纠纷诉前一次性实质化解打下基础。诉前化解过程中,审判庭法官提前介入,在充分了解案情基础上,多次组织行政机关会商,结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建议其对诉讼风险进行预估,确定调解方案。引导行政相对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为各方协调沟通搭建平台,在法律框架内提出争议化解建议。经反复沟通,2020年12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赔偿协议,相关争议全部解决,原告不再就本案相关事宜诉讼、信访。至此,本案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行政争议只有得到实质性化解,才能避免“程序空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案中,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创新工作思路,预估风险隐患,提前介入,内外联动,积极开展诉前实质化解纠纷工作,圆满化解巨额行政赔偿纠纷,既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行政执法权威性,又保障相关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