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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2年)
   发布时间:2023-06-05 15:58:20 打印 字号: | |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的二十大提出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天津市委也提出了绿色低碳发展行动等十项行动。天津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行动指南,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审判水平,努力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天津品牌”。天津作为国际性大都市同时拥有山地、林地、水系、海域等多种生态体系,在2023年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天津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对2022年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总结,向社会各界介绍天津法院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找准下一步发展方向,推进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改革创新,全面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为天津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职能作用,有效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态权益。2022年,天津法院新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471件,审结3731件(含旧存),其中刑事案件新收105件,审结106件;民事案件新收3185件,审结3414件;行政案件新收181件,审结211件。


(一)依法严厉惩治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

2022年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05件,审结106件,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野生动物保护、非法捕捞、非法采矿、文物保护等类型,其中涉非法捕捞类案件66件,涉野生动物保护类案件21件,污染环境类案件11件。通过依法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严格裁判标准,控制缓刑适用,加重财产刑等手段,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比如蓟州区法院审理的盗掘古墓案,被告人姜某伙同他人,进入到清恒敬郡王园寝内,将陵墓园寝地宫石门上的蒲牢石雕切割后盗走,姜某等人盗掘行为致使古墓葬本体完整性遭到不可逆的破坏。如西青区法院审理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被告人凌某某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野生鸟类。两案中,法院均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有效发挥了刑罚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方面的震慑作用。


(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民事权益

全市法院深入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切实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本理念贯穿于民事审判中。202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3185件,审结3414件,类型涵盖矿、林、农、水、电等资源类,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类以及海洋保护、相邻环境、污染侵权类等,其中涉水、电、气、热等资源类纠纷1541件,涉土地资源类案件968件,涉环境污染和相邻环境纠纷97件,涉海洋类案件40件,案由范围不断扩大,社会关注度日益增长。民事案件整体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环境资源类案件调解成功率较高。2022年调解结案占全部已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46%;二是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总体占比较大,约占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总数的70%;三是环境侵权类案件以噪音污染、采光权纠纷等常见纠纷类型为主,约占77%;四是合同类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绿色条款的情形越来越多,审判中通过适用《民法典》第509、558、625等条款分别对避免浪费、防止过度包装、旧物回收等具体领域进行引导和规范,有效减少固废排放和废弃物污染。五是民事审判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例如:市一中院审理的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与赵某某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赵某某将废液通过厂区内无防渗措施的排水沟排入厂外渗井,对地下土壤、浅层地下水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该院依法判令赵某某承担土壤、地下水修复责任。再如南开区法院、市一中院审理的某文化传播中心诉某文化公司合同纠纷案,涉案某王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某文化公司在进行文化开发利用活动时,未经审批私自进行工程建设,改变了原古建筑群的构造,影响了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法院依法判决某文化公司腾退涉案场地,依法严格保护历史文物。


(三)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022年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81件,审结211件,类型涵盖环境、资源、规划、水利等。充分发挥行政审判预防功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法,既体现了司法依法支持行政执法的力度,也有利于督促排污企业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如铁路法院审理的鲁某与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中,涉案加工点位存在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其生产的乳胶涂料是单位、家庭及公共场所装修所必需材料,长期接触环保不达标的乳胶涂料,其产生甲醛、苯等污染物会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依法支持了行政机关处罚决定,通过司法手段引导生产者重视环境保护,依法合规经营生产。


(四)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22年共受理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7件,审结21件,全市法院始终把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在修复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审理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预防生态环境遭受损害,让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对环境公共利益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目前公益诉讼呈现的整体特点为:一是诉讼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均有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二是修复方式多元化,除了判令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外,更加注重修复责任,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积极探索补植种绿、增殖放流、碳汇购买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多元修复方式。三是审判规则具有独特性,公益诉讼案件相比私益诉讼,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均有特殊要求,比如合议庭组成中的陪审员比例、诉前磋商前置程序、刑民交叉处理、司法确认公告程序以及举证责任双向分配等。比如市二中院审理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房某某、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二被告在禁渔期使用电击方式在独流减河内非法捕捞野生鱼类,上述行为对于正在繁殖期内的相关鱼类资源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法院坚持“修复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审判理念,以恢复河流渔业生态功能为目的,联合当地农委部门促使当事人采取购买鱼苗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有效保护了独流减河流域的渔类资源。又如北辰区法院审理的李某某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被告人李某某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废液压油进行非法处置并销售获利,对处置地附近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本案在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涉案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费用,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生动司法实践。


(五)助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全市法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协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绿色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损害担责原则,严惩恶意偷排、伪造数据、虚假处理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高企业违法排污成本,促进相关行业进行绿色设备、绿色生产技术改造升级。通过司法审判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督促重点排污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体系,助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结构。比如津南区法院审理的杨某、田某污染犯罪案,被告人杨某在明知应将企业排放的危险废物进行专门处置的情况下,为非法谋利与田某合谋制造已将危险废物进行合法处置的假象,实际将危险废物倾倒至荒地污水井中,造成了周围大面积土壤、地下水的直接污染,严重影响了区域生态环境。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严格适用有关法律,对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同时践行修复性司法理念,通过行政机关进行磋商的方式确保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二、坚持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水平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涵盖环境和资源两大类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门类,具有不同法律关系交织和法律责任竞合的特征,点多面广,内容丰富,类型复杂,审判理念与裁判规则也有其特殊性。全市法院坚持以专业化建设为抓手,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创新,推动全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大力推进审判组织专门化建设

全市法院坚持以专业化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市高院民一庭在挂牌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础上,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各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也成立了新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和团队,调整充实审判力量,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在推进审判组织专门化建设的同时,注重环境资源专业法官的培养和锻炼,积极参加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目前天津法院已经实现海洋环境案件由海事法院集中管辖,全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三个中级法院审理。滨海新区法院中新生态城环资法庭,集中管辖滨海新区辖区内环境资源刑事、民事案件,全市三级法院初步形成了专业化集约化的归口管理机制。


(二)不断拓展环境资源审判区域合作机制

天津法院紧紧围绕《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工作事项,积极有效开展审判协作。天津高院与北京高院针对环境公益信托基金项目的运行达成共识,确定了区域内统一适用的生态环境公益信托设立和运行机制。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天津海事法院与大连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围绕《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在天津召开渤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联席会议,就海洋生态环境检测、海洋牧场相关法律制度、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问题深入探讨研究。


(三)探索创新生态环境修复履行执行方式

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通过补植令、放养令、修复令等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2022年市高院审理的某社会组织诉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通过设立天津法院首个生态环境公益信托项目方式调解结案,该项目信托金额为1500万元,为目前国内单笔最大环境公益信托项目,经验做法被人民法院报予以刊登。滨海新区法院在中新生态城设立了天津首家司法生态修复和示范教育基地,该基地建成后将以城市社区公园形式展现,充分体现生态法治主题公园绿色、休闲、教育、修复特色,并将预留部分绿地用于建设补种代植林、认领代养区等绿色修复板块。天津二中院、蓟州区法院、宁河区法院在审理相关环境资源案件时,在内陆河流与渤海近岸分别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根据属地气候以及生物特点,投放鱼苗、蛤苗、贝苗近120万尾,维护了生物多样性,促进了区域生态改善。


三、注重内外联动,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格局

环境治理和资源安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天津法院不断强化生态公平、预防为主、注重修复、系统治理、严格执法的理念,协调各方力量,积极构建多方参与共同构建的大治理格局。


(一)完善司法和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天津法院加强与检察机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强化执法司法衔接和协调。2022年,市高院与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共同签订了《关于天津市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市高院派出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参与天津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委托代理机制建设。与市生态环境局就绿色低碳发展中涉及的新类型案件范围、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讨、建立共识。为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使用规范化专项化,市高院与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其中市一中院探索将公益诉讼赔偿资金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路径汇入国库,积极推动了统收统管、收支分离、管理规范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机制建设。 


(二)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工作相互促进

天津法院坚持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实践与法律适用研究并重,结合《民法典》绿色条款,积极围绕环境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展研究,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理论支撑。市高院与天津大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内容进一步深化,共同承接了最高法院《民法典绿色条款司法适用研究》课题,结合适用《民法典》绿色条款相关案例,找准目前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契合点,总结出不同种类诉讼下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规则,探究生态环境修复的模式和发展路径。充分发挥智库作用,在重大复杂案件中选取专家为审判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意见,在庭审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及采取委托鉴定加专家辅助人的组合模式等多种方式,有效破解专业事实查明的技术藩篱。此外,在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织开展的2022年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活动中,市一中院审理的马某某等人环境污染案件刑事裁判文书获二等奖。市高院的一篇海洋环资案例作为10个中国环境司法案例之一,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选录刊登。


(三)加大环境资源审判的宣传力度

在“6.5世界环境日”“绿色示范城市宣传日”集中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落实七人合议制,通过巡回审判、庭审直播、文书上网、以及官方微博、微信等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展示环境司法保护成果,增进了社会公众对环境资源审判的了解,提升了环资审判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营造了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滨海新区法院中新生态城环境资源中心法庭荣获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市高院和市三中院两名干警获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个人。


  

下一步,天津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好中央和市委提出的部署要求,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布局,不断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和公正司法保障的需求。以更强的担当精神做好生态安全的守护者、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捍卫者、环境公共利益的保障者和生态文明事业的建设者,为天津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