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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7-03 15:54:23 打印 字号: | |

为引导规范金融交易,促进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金融需求,天津高院现发布8个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公正高效化解金融纠纷,助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目   录


1.某保险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财产保险纠纷案

2.某金融租赁公司与张家口某天然气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3.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公司、某不动产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

4.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货运代理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5.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青旅公司、苏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6.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能源科技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7.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新材料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8.某银行与某塑胶五金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案


案例一、某保险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财产保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制造无人飞机的厂家,在某保险公司为其生产且执行野外电力巡检任务的无人机投保财产意外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其中一驾无人机因谷歌地理信息与实际目标位置存在高度偏差,预设飞行高度不够,坠机损毁。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后,某保险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违反航管规定,属于“黑飞”,不应赔偿。某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51396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投保的无人机及机载设备发生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主张因违反航管规定、登记规定、操控人员规定而不应赔偿。某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赔约定在保险条款中并不明确具体,且未提示和解释说明,故该条款无效。某科技公司提交了航管部门同意涉案无人机飞行的函件及气象记录,证明符合适航条件。故某保险公司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保护高新技术企业保险利益,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当前,国内中小型民营企业在创新与发展过程中,承受着市场、生产、经营等各方面的风险,购买保险减少部分经营损失风险,成为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本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格式条款无效,判决支持某科技公司的诉请,维护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金融租赁公司与张家口某天然气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张家口某天然气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天然气管道及机器设备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同时,张家口某天然气公司以另一段114公里天然气管道提供抵押担保,以该公司的天然气输气管道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后张家口某天然气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某金融租赁公司起诉,宣布合同项下租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张家口某天然气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并承担抵、质押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被告是河北省张家口市的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企业,租赁物天然气管道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能源设施,案件标的额较大且案件审理期间正值北京冬奥会召开前夕,张家口某天然气公司还担负着保障冬奥会用气的重要职能。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用气和冬奥会供气工作顺利开展,该院克服疫情对审判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互联网开庭的方式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处置租赁物、抵押物给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冬奥会筹备期间着力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平稳运营,保民生、保稳定,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原告为天津的融资租赁公司,被告是河北张家口的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企业,双方为建设重点天然气管道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考虑到租赁物的运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北京冬奥会的服务保障,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方式,通过互联网询问,耐心做当事人工作,积极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助力北京冬奥会顺利举办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案例三、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公司、某不动产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某房地产公司以在建工程及整宗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向某银行贷款,某不动产公司书面承诺为当期应付借款本息的70%提供流动性支持。贷款期满后,某房地产公司、某不动产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偿还欠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某不动产公司承担70%的共同还款责任,并主张对在建工程及整宗土地使用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中,依某银行申请冻结了某不动产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共计7亿余元存款。经审查,该账户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周转,在某不动产公司提供另一账户并存入等额冻结资金后,该院及时裁定变更冻结账户,避免了对被保全企业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行为对房地产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典型案例。受诸多负面因素影响,部分房地产企业工程项目无法正常施工,面临工程延期、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等经营问题,继而出现信贷违约。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国家有关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针对当前部分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困境,主动担当作为,多措并举,为房地产企业解困纾困。


案例四、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货运代理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快递公司签署《面单保理融资合作协议》,约定某快递公司将其与合作网点之间基于提供服务、销售电子面单、辅料以及其他商品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某商业保理公司,由其为某快递公司及其合作网点提供保理服务。某货运代理公司为某快递公司的合作网点,在某快递公司运营网站下单并选择使用“面单金融”的方式,约定某快递公司将其对某货运代理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某商业保理公司,某货运代理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及保理费用。融资期限届满后,某货运代理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本金及融资费用,某商业保理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某货运代理公司作为一家小微物流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日常经营受到冲击,无力还款。为避免诉讼加剧某货运代理公司的经营困境,该院积极推动双方进行调解,通过细致耐心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新的还款计划,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帮助中小微物流企业纾困解难的典型案例。某快递公司利用其掌握的真实交易数据,与某商业保理公司合作开展“面单金融”保理业务,运用电子签章、人脸识别等数字化技术,在线定向为下游小微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属于典型的供应链金融。该案中人民法院主动担当作为,积极通过调解成功化解纠纷,减少了商业保理公司损失,体现了人民法院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创新业务模式支持小微实体企业发展的司法理念。


案例五、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青旅公司、苏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青旅公司、苏州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苏州某公司将存放于某公园的5块灵璧石转让给某金融租赁公司,再由某金融租赁公司出租给某青旅公司使用;某青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某金融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物购买价款为496800000元,租金总额为581472716元。因某青旅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某金融租赁公司起诉要求其立即偿还全部租金、留购价款、违约金并承担追索债权的相关费用。审理中查明,在苏州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案涉5块灵璧石评估价值总额仅为3938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租赁物灵璧石的评估价值数额与当事人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差距巨大,存在明显的低值高估情况,并且出租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租赁物购买价款具有合理性。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租赁物价值具有担保租赁债权实现的功能。结合某金融租赁公司实际向某青旅公司发放款项的情况,案涉《融租租赁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为借款关系。某青旅公司应向某金融租赁公司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合同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名实不符”《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引导融资租赁企业规范经营,服务实体经济的典型案例。融资租赁作为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天津法院紧紧围绕打造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运用司法手段鼓励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通过司法裁判规范和引导融资租赁业依法合规经营,助力天津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六、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能源科技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能源科技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某能源科技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扶贫发电项目项下全部电站设备为租赁物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因某能源科技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以及相应滞纳金,手续费、留购价款等。诉讼中,某融资租赁公司主张将已收取的保证金10800000元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冲抵某能源科技公司欠付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保证金的性质为履约保证金,其用途系保证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虽然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自行决定划扣保证金冲抵承租人的应付款项,但某融资租赁公司主张在判决生效之日冲抵,与保证金的性质和用途不符,亦不利于防止违约损失的扩大,故认定在提前到期日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滞纳金、手续费、租金的顺序用保证金依次冲抵。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积极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及时抵扣保证金,降低承租人融资成本,服务地方扶贫项目的典型案例。本案当事人分别系京津冀三地企业,为河北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开展融资租赁合作。人民法院结合案涉保证金的性质和约定用途,认定在宣布提前到期日以涉保证金先行抵扣欠付款项,大幅度降低了承租人的融资成本,保障光伏发电扶贫项目的顺利完成,在助力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方面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案例七、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新材料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订立《售后回租赁合同》,后承租人违约,双方就合同履行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某新材料公司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承租人在调解协议项下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承租人未能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某新材料公司要求其依据《保证合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该公司自身资信担保,申请对某新材料公司进行诉讼保全。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该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信用保全白名单”企业,通过“资信评查+担保审查”府院联动机制,综合考察企业资信程度,该企业可以其自身资信提供担保,免于提供担保财产或相应保险等担保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创新适用担保审查方式,通过府院联动构建融资租赁“信用保全白名单”机制,服务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天津自贸区法院联合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出台《信用担保保全遴选推荐操作规程》,通过企业申报、管委会遴选、择优推荐的形式,确定“白名单”企业,允许其申请诉讼保全时以自身资信进行担保。该机制的适用大幅提升了保全案件的办理效率,降低了融资企业的诉讼成本,同时,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助力融资租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八、某银行与某塑胶五金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塑胶五金公司系广东省专业从事橡胶及塑料制品生产的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某银行贷款23万元,固定年利率18%。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某塑胶五金公司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某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某塑胶五金公司支付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银行与某塑胶五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某塑胶五金公司逾期还款违反合同约定,某银行主张该公司偿还本金、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予支持。但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上浮50%,已超出年利率24%的标准,判决仅支持以年利率24%为限的罚息。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规制金融机构高息贷款,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借款人系具有良好资信的小微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之前亦从未涉诉。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充分发挥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对超出司法保护上限部分的罚息,依法不予支持,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切实维护了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