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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作者:刘永博 黄茂鑫   发布时间:2023-07-28 15:34: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李某、刘某、张某贩卖毒品一案。

2023年2月,欲购买毒品用于吸食的徐某联系李某询问购买事宜,并将订购毒品的费用4000元及好处费200元转账给李某。李某将4000元转账给刘某,刘某收款后非法获利500元,再将剩余的毒资3500元转账给张某。张某收到钱后,与徐某前往津南区某桥头附近完成毒品交易。

本案系公安机关调查徐某等人吸毒案时发现。被告人张某、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三被告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张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李某应吸毒人员请求,为其居间联系被告人张某,促成毒品交易,其行为亦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时将三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