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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者:赵振博   发布时间:2023-08-08 10:17: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审结一起天津某数码公司等与上海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据悉,该案系天津自贸区法院第一起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原告天津某数码公司等系涉案新闻平台的运营者,其作为新闻信息转载平台,已取得相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资质。为充实平台内容,原告在2020年至2022年间花费上千万元向几十家媒体采购了大量新闻资讯。被告上海某公司系涉案产品的开发及运营者,其部署了多台网络搜索引擎,实时抓取包括原告运营的新闻平台在内上千家网络媒体的各类新闻信息,在进一步智能去重后,在涉案产品新闻栏目中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

2022年1月至9月期间,原告发现涉案产品的新闻栏目中,存在大量来源于原告新闻平台的新闻信息,通过该栏目可直接阅读浏览。原告以数据保全形式,保全来源于其新闻平台的链接4875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客体是其平台内的新闻数据,主要包括新闻类文章数据集合或时事新闻数据集合,无论平台内的新闻信息是否构成作品,均不影响其整体作为数据集合成为数据权益的保护客体。经过原告长期大量的商业投入和经营,形成了存储于其新闻平台上的海量数据信息。其整体上构成的数据集合,本身具有投资巨大、信息规模大、商业价值高等特点。同时,其新闻平台以优质内容和服务吸引用户登录、订阅等,积累沉淀大量用户、增加用户的粘性,进而可以获取广告、流量等收益。这种新闻数据集合的聚集效应所产生的市场吸引力,系原告的市场竞争力重要部分,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能够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在其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相应救济。

上海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整体搬运涉案数据并直接用于涉案产品的新闻栏目中。该行为既非实现涉案产品正常运营的必要手段,亦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需求,其所实现的效果并不足以弥补被诉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健康公平的行业生态,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超出了数据利用的合理限度,具有不当性。由此可以认定上海某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上海某公司赔偿原告100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在此提醒,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在合法收集、管理数据的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劳动,其对数据控制、处理、收益等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其他企业任意爬取、使用,客观上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损害了数据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