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双港法庭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刘某将位于津南区双港镇某小区房屋租赁给被告陈某使用,租期一年,每月租金1550元、物业费97元,按季支付。被告按照合同支付了半年房租,剩余半年房租一直未交。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没能力给付为由拒付。无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屋租金、物业费,并按期搬离、返还涉案房屋。
庭审中,被告声称自己因手头不宽裕,所以一直拖欠租金。由于双方在庭审中对于租赁及拖欠款项事实均认可,因此承办法官为快速调处双方矛盾,向双方告知调解的利处,引导双方同意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原告当庭收到了被告给付的租金和物业费,被告承诺在10日内完成腾房。后续承办法官跟进腾房情况,被告如约履行。
法官在此提醒,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不支付房租,出租人有权向租赁人请求支付,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人拒不支付且不配合返还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