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二中院积极发挥诉前调解定分止争的作用,主动与基层法院联动配合,深入津南法院小站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据悉,穆某骑电动三轮车经过小站某菜市场附近时,被刮落的电缆绊倒,导致其电动三轮车受损。某通信公司接到电缆被刮断的故障报警后,到场确认电缆属于其所有。穆某要求某通信公司给付其车辆赔偿及误工费,双方未谈妥,穆某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后,某通信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发现原告穆某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考虑到穆某来法院开庭路途较远,为尽可能减少当事人诉累,法官主动到其附近的小站法庭开展调解。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两级法院积极联动,第一时间确定调解时间、场地及其他相关事宜。
调解现场,法官围绕争议焦点,耐心开展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通信公司支付穆某700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