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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同音不同字”就不承认?
作者:糜廷玉   发布时间:2023-08-28 10:15: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葛沽法庭妥善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被告因承建某项目的需要向原告采购混凝土,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按合同向被告提供了商品混凝土,被告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剩余19万元款项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将被告诉至法院。

原告提供了被告签名的合同,但是承办法官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姓名与合同上的签名同音不同字,且签名连笔严重,无法确认案涉合同为被告签署,因此只有找到被告本人,案件审理才能顺利进行。法官添加被告微信后,终与被告取得联系,完成了案件送达。被告起初并不认可合同系其所签,原告拿出当时被告签订合同时的录音录像,在证据面前,被告认可合同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但随即表示原告起诉的货款利息较高,目前资金紧张,暂时无法给付。

最终在法官多轮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减免了部分利息,被告分期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同时约定了违约利息。本案妥善调解解决。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