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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中院妥善审理工伤认定纠纷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作者:张晓晴   发布时间:2023-09-05 13:57: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三中院行政庭依法妥善审理一起因职工违规操作受伤引发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有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本案中,蒋某某在某公司安装灯笼期间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右足受伤,当天被送往医院手术,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并出具《诊断证明书》。蒋某某向天津市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公司不服,认为蒋某某违反作业规范,在梯子上拔掉锁扣的行为属于自残,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依法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自残或者自杀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实际上,职工工作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则而受伤与自残行为在主观故意上存在显著区别。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从保护劳动者角度,除职工本人蓄意造成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外,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使职工有过失也应认定为工伤。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蒋某某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