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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审理一起涉参观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纠纷
作者:田莹   发布时间:2023-09-12 13:57: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民三庭审理一起在参观时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金某前往会展中心参加“2021中国(天津)国际汽车展览会”活动时,被地面凸起障碍绊倒,经诊断为股骨干骨折(右),需住院治疗。因金某腿部此前有骨折旧伤,此次是再次骨折,出院后无法正常参加工作,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金某认为会展中心在人员流动频繁无序的区域并未就地面障碍情况作出任何警示标识,且在其受伤后没有采取积极辅助救助等行为,作为公共活动的主办方和管理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故诉至法院。

会展中心辩称餐饮区域由天津某展览公司负责管理,其非责任主体;且金某腿部系再次骨折,参展时刚取出腿部内固定物不久、腿部并未完全恢复。天津某展览公司辩称,首展开展前委托第三方进场进行永久性就餐区域建设装修,非临时搭建,金某所称的凸起物系位于就餐区域瓷砖和木地板之间的包口,高度不超过2厘米,此前并未出现此类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会展中心不是展会的实际管理者,不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天津某展览公司负责就餐区域的招商和管理工作,系就餐区域的实际管理者,有义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地点明显处未张贴凸起物提示标识以便提醒参观者注意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现场照片显示连接瓷砖和木地板的凸起物比较明显,金某作为成年人尤其作为一名术后患者,其在参观时更应尽到超过一般参观者的注意义务,故认定金某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失,亦应自负部分责任。

最终,综合考量金某的过失和天津某展览公司的过错,法院判决天津某展览公司对金某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付责任,即赔付原告16万余元。判决送达后,被告已按判决确认的原告损失金额赔付完毕。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