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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法院审结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
作者:李建桃   发布时间:2023-09-15 11:03: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静海法院审结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

李某居住的1502号房屋与费某的1501号房屋系直角相邻。根据建设规划和实际交房结果,1502号房屋入户门为外开门,1501号房屋入户门为内开门。费某在未与李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开启时会遮挡住李某家的入户门,导致李某无法正常开启自家房门,严重影响了李某的通行权,并造成了安全隐患。

李某认为门前通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费某在使用自家入户门时,不得给相邻权人造成妨害,遂多次与费某协商。费某却觉得开发商设计的防盗门开启状态不合理,且自家已装修完毕,如果改回内开会产生地暖更换、橱柜定制及门窗更换的损失,不同意更改。多方协调未果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费某将自家防盗门改回内开状态。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多次开展调解,双方仍未就更改方案及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根据《住房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门户开启。根据该条文,在户门向外开启时,应避免阻碍楼层内的交通、妨碍安全疏散,避免与相邻户门开启时发生碰撞。本案中,被告未经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擅自更改入户门开启方向,由向内开启改置为向外开启,其入户门向外开启时遮挡了原告门口、占用了公共面积,且开启状态下妨碍他人正常通行及安全疏散,还易发生入户门与通行人相撞的危险,具有安全隐患。原告作为被告相邻房屋的业主,出行势必要经过被告门前的公共通道,现原告认为被告自行改装的外开式入户门妨碍其出行便利和安全,要求被告将其入户门恢复为内开启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将防盗门开启状态改回原始规划状态。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经法院判后答疑、释法明理,被告已开始履行法院判决,更改防盗门开启状态、排除妨害。

 
责任编辑:陈美汐